近期,德奥退(002260.SZ)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先是不满深交所“退市”的决定,“大胆”提起诉讼,(详情请点击钛媒体此前报道《德奥退不甘恢复上市“被拒”起诉深交所,法院已受理》)。如今,这家公司又因“借款担保案”再次被推到聚光灯下。
日前,涉及德奥退的“借款担保案”在广东高院开庭,即“广州农商行起诉华翔投资公司、ST中捷(002021.SZ)、新潮能源(600777.SH)以及德奥退等10家公司和7名自然人,要求偿还25亿元贷款,同时要求德奥退等担保方对华翔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贷款承担清偿责任”。由于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再次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若此次二审维持原判,上市公司将为违规担保支付巨额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同类型案件“ST摩登暗保纠纷”此前在广东高院获得改判。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永对钛媒体APP表示:“法院会对相同性质、类别的案件进行比对,以做到法律适用的统一、同案同判。即使案件之间有些不同,法院在裁判时也会作为一个重要参考。”西华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嘉勉也对钛媒体APP表示,我国不支持判例法,但是在同一个法院的案例具备一定参考意义,但此案件改判与否还涉及法律溯及力等问题。
据广东中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华翔公司需向原告广州农商行偿还贷款本金25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7.65亿元。同时,新潮能源、德奥退以及ST中捷因提供有关担保,被判决在15.86亿元范围内,分别对被告华翔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德奥退、新潮能源以及ST中捷对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均表示不服,ST中捷等认为这起借款担保违规。ST中捷在公告中表示,华翔投资连续三年0申报,显然是空壳公司,广州农商银行对此明知,但仍然向空壳公司发放巨额贷款,其违反法律造成的损失应由广州农商行自行承担。
华翔公司“纳税报表”显示,广州农商银行向华翔公司发放贷款前的2014年至2016年,华翔公司的收入为0,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为0。而广州农商银行证据第9页的《信托合同》7.1条载明,广州农商银行“已经对本信托的投资项目进行了尽职调查”。
ST中捷等认为,广州农商银行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等规定,放任风险发生,其损失应由广州农商银行自行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的依据也在于此次案件的担保方与广州农商行之间签署的《差额补足协议》,据协议,公司对广州农商银行向华翔投资提供25亿元的信托贷款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不过,德奥退、新潮能源以及ST中捷三家公司此前在公告中都表示,经自查,公司档案中既没有上述《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也没有涉及为广州农商行信托产品提供差额补足的协议、法律文件、信函的原件或复印件。此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也未曾审议过涉及为上述函件提及的信托贷款提供差额补足的相关议案。因此,案件涉及《差额补足协议》认定问题、上市公司暗保无效处理等问题。
ST中捷等担保方表示,在此事件中,公司只有义务,没有任何利益,广州农商银行的目的是利用《差额补足协议》转嫁风险,这是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侵害,公司会积极上诉维护股东权益。
钛媒体注意到,上述“借款担保纠纷”案件与“ST摩登暗保纠纷”颇为相似,而后者则在近期二审判决中获得改判。在“ST摩登暗保纠纷”中,ST摩登的实际控制人林永飞向自然人周志聪借款1亿元,林志飞以ST摩登名义承诺为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及由此引发的诉讼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终,因林永飞无法按期还款,周志聪向广东中院提起诉讼。
经公司核查,上述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公司用章审批程序,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时任法定代表人林永飞在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的情况下,越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的个人越权代理行为。
一审判决中,广东中院裁定,林永飞向原告周志聪偿还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被告摩登大道对林永飞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判决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周志聪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判决,ST摩登表示不服,于是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最终获得改判。据二审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担保无效正确,但认定摩登大道公司存在过错,判决其对林永飞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广东高院予以纠正。
从上述二审判决结果可发现,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上市公司不按照旧法承担一半的担保责任,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涉及德奥退、新潮能源以及ST中捷等的“借款担保案”是否有望在二审中实现改判?西华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嘉勉对钛媒体APP表示:“要看案件中的借款行为或者担保行为发生在什么时间,是在民法典之前还是之后,因为这涉及到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即新法不溯及旧,在新法颁布以前的行为还是依据旧法,所以改判与否,要根据法律的溯及力等。”
值得一提的是,若此次二审维持原判,上市公司将为违规担保支付巨额赔偿。以ST中捷为例,在其2021年报中,公司预计负债高达5.36亿元,背后的主要原因即“公司因广州农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根据一审判决计提预计负债所致。”(首发钛媒体,作者|张海霞,编辑崔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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