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周口郸城县西南方向走大约10公里,就到了魏冢村。10月23日,一名七旬老妇按照往常的习惯,去地里捡花生。
对村民而言,这是再普遍不过的生活习惯——村里的年轻人大多在城里打工,空闲时,村里老人们聚集起来搓麻将,或是去田里捡拾旋耕机漏下的农作物,挑些好的捡回来吃,或是攒起来卖了,补贴家用。
然而,意外就在那时发生了。正在运作的旋耕机刀片缠住了老妇的裤腿,把老人整个卷入了机器中。网上流传着事故现场的视频:妇人的老伴趴在地上痛哭,抱着遗体久久不愿起身……
一个多月,舆论还在发酵:有人质疑,机器还在运作,老人跑到机器跟前“捡”花生,与“偷”无异。更有人将“捡花生”事件与近期发生在郸城县的“百余亩玉米地遭哄抢”事件、发生在淮阳区的“村民抢中药”事件等做了类比。但也有网友为当事人正名:“捡花生”,的确是农村的传统习俗。
这些争论反映出乡土“惯习”背后的模糊地带:面对“捡花生”的具体乡土情境,法律要如何判定?在处于现代化过渡期的乡村,又该如何推进产权意识生根?
是“捡”还是“抢”?
魏冢村村民告诉记者,事发地大约在村落的东北角,临近高速公路。四五年前,为了修建由河南濮阳通往湖北阳新的高速公路,魏冢村东头的田地大多被征收,其余则承包给了大种植户,进行批量化的农业生产。大种植户的田地里搭起一排排白色塑料暖棚,种上了娃娃菜、花生等高效益的农作物,紧挨着村民的自留地。
一名农妇用手指绕着仅剩的土地划了一小圈,告诉记者,“只有这块是我的地,不够吃咧。”
村里平时颇为冷清,远处依稀可见白色的蔬菜棚。沃佳 摄
这些大种植户大多不是本村人,运用市场化的逻辑安排种植。他们常雇佣专业的农机手进行耕作。因此,村民大多并不清楚周围的田地由谁承包,只知道“东北角有人包了地”。
在政府实施的助农项目中,也会以不同的付费标准雇人旋耕农地。大型旋耕机2分钟就能耕一亩地,施肥旋耕一体化,大大提升了耕作效率。
在这些承包地上,旋耕机隆隆作响,但流水化的收割作业,往往漏下不少零星作物颗粒,承包户不愿花人工回收。于是,村里的老人结伴而行,捡拾旋耕机漏下的花生——“旋耕机在前头旋,我们在后头挑好的捡,大家都这样捡。”这大约是承包户与村民间心照不宣的共识。
当记者问起“捡花生是否经过田地主人的同意”,一位村民表示:“有时候,承包土地的人会告诉我们,旋耕机漏下的作物他们不要了,谁要可以捡走。只不过,通常我们会等机器翻完了土,再去捡。”
也有有农村生活经验的网友在评论区留言:田地的主人在准备种植下一轮庄稼之前,往往会驾驶旋耕机为旧地翻土。通常来说,如果田地主人开始使用旋耕机翻地,即是说,这片地要种上新的庄稼,相当于默认从地里翻出来的旧农作物自己不要了,如果有人想要,就可以捡走。因此,“捡花生”的行为,既不叫“偷”也不叫“抢”。
为了争夺品质较好的剩余农作物,部分村民会靠近运作中的旋耕机,以便于抢占先机。所以“旋耕机伤人”的隐患一直都在,但没有人真正把危险放在心上。
有村民反映,涉事司机无农机设备操作执照,相关部门正在核实该情况。
妇人的葬礼办完后,这家人举家搬离了村庄。时隔一个多月,魏冢村的生活恢复了平静,村民们依旧在闲暇时捡拾旋耕机下的农作物。
草木仍在田间地头生长,谈起不久前的这场事故,他们也变得平淡。一名农妇在路边坐下,向记者摆了摆手:“人都死了,再说有什么意思呢?”
村支书也不愿多谈,记者找到她时,她正忙于接听工作电话,监督阳新高速固商段的修建。根据当地公开报道,阳新高速的建成,将大力服务于大别山革命老区的振兴发展,改善商城县出行条件,促进旅游资源开发,促进当地百姓就业增收。
施工现场,正在修建的路段穿过了原本的农田。附近,一条小溪在枫杨树的包围下静静流淌,远处的土地清冷空旷。
村里的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没有人,记者在村东侧的高速公路下寻找到村支书询问情况。沃佳摄
但在网络世界,依旧有人抱着嘲讽的态度,称“老太没抢过机器”。评论者指出,此类偷盗、哄抢种植大户的事件不绝于网络,与事发地管理部门刻意淡化村民哄抢的违法性质、纵容村民侵害农业投资者权益,有着极大的关系。就此,评论者主张给“哄抢”行为在法律层面定性。
北京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绍良认为,法律容忍拾取遗弃物,但这些遗落田间的农产品是否算作法律意义上的“遗弃物”有待考证。因此,界定村民捡取的花生是否为“遗弃物”,是判断“捡”和“抢”的重要标准。“如果捡拾行为是种植户默许的,而其对种植户也没有任何经济价值,那么捡拾行为就可被认定为拾取遗弃物。”
但实际情况往往更为复杂。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常会产生一些有价值的遗弃农产品。这些农产品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遗弃物”?捡拾行为是否违法?认定标准可能存在争议。
石绍良看来,“有两种介于‘灰色地带’的情形,其一是残余农产品对种植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价值不高,种植户难以劝阻捡拾行为而被迫对其予以容忍,被迫放弃残余农产品;其二是捡拾人基于当地习惯判断其所捡拾的农作物属于遗弃物,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其捡拾行为损害了种植户的利益,也因为捡拾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抢、偷,而不宜认定其行为属于偷或者抢。”
“哄抢”在法律定性层面存在难度,在追责索赔方面,更是难如登天。据新京报视频显示,10月14日早上8时许,河南省周口市郸城郊乡一玉米种植地被周边村民集体哄抢。目击者称,现场至少有五、六百人参与哄抢。而后,乡长接到反映,抵达现场组织维持秩序。在这一案例中,尽管当事人遭受了经济损失,但向数百人追责,谈何容易?
事故已经发生,批判当事人不过是徒增伤害。针对当地群众,发起“哄抢成性”“罔顾法律”的污名化攻击,更是于事无补。问题在于,为何同一则“捡花生”行为,在河南农村习以为常,却让不少网友认为“不合法规”?若“捡拾农产品”有如此大的潜在风险,为何村民们锲而不舍?
当法治碰撞乡土
高效的大机械收割后,11月末的魏冢村显得空旷,寂寥。大机器耕作取代了漫长的农忙时分,以及农民下地耕作的“田园牧歌”背后的情怀。
土地被转租后,村里人的生活更清闲了。家中的青壮年基本都去了县城,寻找新的工作机会。为数不多的老人在小卖部或空地上聚集着拉家常。
魏冢村村民大多为老人,闲来无事便会三五成群,聚集在一起聊天。沃佳 摄
魏冢村村民向记者坦言,旋耕机漏下的农作物数目虽然不多,却能补贴家用,甚至成为了他们重要的经济来源。发生事故的老妇一家正是如此。她曾与老伴住在一间破败的屋中,儿子儿媳常年在外地打工。
单一而又脆弱的收入来源,让老年村民们很难将“捡庄稼”看作“违法哄抢”,在他们看来,“捡花生”不过是讨生活,是遵从“珍惜粮食”的习俗。
魏冢村的情形是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缩影:大量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人口流动加剧,也推进了观念的流变。农村保持了千年的自给自足的熟人社会,开始向现代开放社会转变。
当网民们质疑“在机器跟前‘捡’花生,与‘偷’无异”时,判断的根本依据在于产权归属。但对于传统农村而言,“产权”还是个生疏的概念。
“农村并非没有产权,而是有一套传统的、自洽的产权界定方式。这种产权界定方式和现代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架构并不完全兼容。”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奚锡灿表示。城市居民和司法系统打交道的机会比较多,“法”在生活中的存在感高。而在农村,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是一个渐进且缓慢的过程。
当记者提及发生在河南农村的一系列“捡拾”“哄抢”事件,不少村民不以为然,表示“能捡的,我们就捡。”村民们面对“捡拾农作物”的态度,难免引发产权纠纷。
对此,当地政府并非没做过努力。河南某地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在法治和产权意识普及方面,他们利用了各类社交媒体,以及符合村民传统习惯的大喇叭、庙会、集会等传播途径。然而,当前的农村法治化建设仍面临着经费不足、参与人员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实际效果存在明显差距”。
国家司法机构、社会团体“送法下乡”等普法活动还在继续,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以民间“习惯法”作为衡量“正义”的标准的农村情状,但是法治意识“生根”的过程却更为漫长。
“法治化建设是乡村振兴的一大挑战。”国盛思尔腾风控负责人米小斌告诉本报记者。自2018年成立至今,思尔腾集团在参与上海市乡村振兴工作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产权纠纷和农村法治化。
在法律设定的程序中判决“正义”,难免无法兼顾乡土情理中多样化且细腻的“约定俗成”。
在现代化法治未能完全浸透的农村地区,针对当地的“风土人情”,是否也可留有地方法规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依从当地习俗、常识,划定法律适用范围的权限?“合法性”该如何包容、收编乡土社会的人情、道德?
米小斌认为,“乡土人情是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法治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条件,这两种力量并不矛盾,而是在农村社会相互交织,形成张力。”
如何应对两者的张力?奚锡灿强调,“对于农村而言,在接触现代法治的过程中,存在时间差和滞后,在守住底线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多一些宽容。”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原点original(ID:jfyuandian),作者:沃佳、王靖扬、杨书源,编辑:王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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