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汉高祖比秦二世更恨商人
“贾人毋得衣锦、绣、绮、縠、絺、紵、罽,操兵,乘骑马。”
——《汉书·高帝纪下》
尽管传世的《商君书》和《史记·商君列传》中都有提及秦国的“重本抑末”政策,但秦制的核心逻辑是寻租,从皇室到庶民在全民经商的拜金社会中,除了血统高贵、有资格与皇室建立亲密关系的高爵贵族,其余的低爵贵族、庶民、徒隶,最大的生存智慧就是通过聚敛财富向体制赎买生存的权利。经商贾市从来不是以户籍标识的“贾人”的专利,而是秦人生存方式的一部分,直到秦统一天下前后才发生改变。
依照周朝的传统,贵族间可以进行礼尚往来的交换,却要避免亲自贾市买卖,贾市买卖行为主体应为贾人。正如《论语·子罕》中子贡与孔子所作的比喻,子贡说,有美玉在这里,是妥善收藏在柜子里好呢?还是找一个识货的商人卖掉好呢?孔子说,卖了它吧!卖了它吧!我正等着商人呢。这里就存在一个歧义,究竟是由子贡将美玉卖给商人,还是子贡将美玉交于商人代销呢?从“善贾”“贾者”还需要“求”和“待”的文意来看,美玉代指的君子之德,善贾则是识人、有道的君主,代销则是要行道,而不是以能力换取高官厚禄。这也是士农工商,四民分业的现实诠释,买卖玉石都要经贾人之手。
简言之,贾市的行为要经贾人担当中介,贵族向贾人购买商品,付出的货币则是黄金而非铜币,这也是延续到《管子》时代的通例。所以,延续管子“四民分居”思想的关东六国,留下了巨大的“贾人”群体。这些人集中居住在市邑之中,户籍与其他类别的百姓分列,需要缴纳市租和赀税,却又享受着一般农人无法企及的“流动”的便利,这也是“四民分业”的结果。
在春秋之前,贾人以“族”为单位面对政权,地位并不低下,但是战国时代家庭结构的分化也带来了贾人群体的规模膨胀,一方面在功能上被政权倚重;另一方面,内部的贫富分化愈演愈烈,因而出现千金之富的巨商与“事末利及怠而贫者” 的不同命运。巨商大贾可以与王侯交游,经商致贫者则和因怠惰致贫的人一样,要被贬为官奴,而巨富终究是少数,大部分贾人还是要挣扎谋生。
问题是,秦国的全民经商传统植根于区域分割的市场基础上,专职的贾人在秦始皇的眼中就成了“赘疣”。所以,秦朝初年的律令中没有考虑贾人的管理,而是采取分层的迁徙策略:巨富者迁徙到咸阳,点缀帝王之宅;中富者迁徙到巴蜀,开发资源产地;普通的贾人则被送往岭南,成为开发边地的人力养料。不过,贾人的存在终究是经济的必需,跨区域物流需要专门的组织,单纯依靠权力划拨,只会百业萧条,所以,秦二世即位后政策也有所调整。
据岳麓书院藏秦简《金布律》记载,禁止贾人使用高五尺五寸以上的公、母马拉车做生意,或出租载人、运物、送信,有犯令者,要赀罚二甲,没收马匹。也就是说,在秦二世三年(前207年)前,秦朝已经认可了贾人的存在,并与其他民众区分,因为上述法条本就与士、农之业形成了并列关系,特别指出“服车”“豤(垦)田”“为人就(僦)载”。
之所以特别强调贾人,可以从“犯令者”的文字中看出端倪。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年)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管理贾人的律文,还在借用“魏户律”和“魏奔命律”;至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又遣贾人、赘婿、尝逋亡人平定越人叛乱,发谪戍镇守岭南,可见,秦始皇此时仍想消灭贾人。不过,这次战争在秦二世元年(前209年)已经结束,而西汉修法有惯例,前代皇帝死后,新帝要整理、挑选先帝的“令”编入“律”,那么,禁止商贾使用成年健马的“令”,很可能是秦始皇末期发布,由秦二世编入《金布律》。从动机来看,秦二世面对的物资、货币困局也可能驱使着他补救秦始皇的缺漏,对贾人待遇的放松应该正是其中一环。所以,秦末大乱前后,贾人的宽松环境至少应从秦二世元年(前209年)算起。
可惜好日子不长久,汉高帝八年(前199年)三月发布了新法令:“贾人毋得衣锦、绣、绮、縠、絺、紵、罽,操兵,乘骑马。”锦是不同颜色丝线织成花纹的丝织品;绣是彩色线刺出图样的纺织品;绮是有花纹的缯,也是丝织品;縠是用细纱织成的皱状丝织品;絺是有纹样的细葛布;紵是苎麻织成的粗布;罽是羊毛织物,贾人不允许穿以上材质的衣服,且不许持有兵器,不得骑马、乘马车。这个事件,在《史记·平准书》中被简化为“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并与“重租税以困辱之”并列,看似是同一项政策,甚至被解读为汉初休养生息的重要举措。但是,贾人不得持有兵器、不得骑马,明显比秦二世时代的法律严苛,因为那条秦律明显是为了保护肩高达标的好马,并非专门针对贾人的,汉高祖的新政策则摆明了是“辱商”。
伴随这一法令共同发布的,也并非“重租税”,而是“令吏卒从军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复终身勿事”。要知道,平城之战发生在这条诏令颁布前一年,即汉高帝七年(前200年)冬十月。汉高祖在平城逃出了匈奴大军的包围圈,对参战者的奖励却推迟了这么久,又对毫无关联的贾人下手“困辱”,不能不让人联想因果。
辱商的目的:让商人放下武器
事实上,平城之战作为赵、代战乱的起点,才真正让贾人这个群体第一次站在了历史舞台的中央。平城之战前夕,已经被汉军打垮的韩王信,与部下曼丘臣、王黄共立赵国后人赵利为王,外联匈奴为援,势力奇迹般地恢复,甚至诱敌深入,令汉高祖陷入“白登之围”,遭受了自反秦起兵以来最大的屈辱。
尽管史书没有明言,但《史记·匈奴列传》中说,韩王信、王黄、曼丘臣屡次违背合约进攻代郡、云中郡,直至镇压陈豨反叛后,樊哙才重新攻克了代、雁门、云中等郡县。这意味着平城之战到陈豨灭亡的四年间,雁门郡一直在韩王信残党的手中,那么,汉高祖当时对冒顿单于的求和退走,就不单单是空口许诺,而是实实在在的割地。一直延续到汉武帝时代的贸易枢纽雁门郡就这么丢了,始作俑者正是王黄、曼丘臣,按照《史记·韩信卢绾列传》的说法他们“皆故贾人”。
更有意思的是,到陈豨反叛时,汉高祖拿出了千金购赏王黄、曼丘臣等人,使得他们在战败后纷纷被部下出卖。史书上的这个记载,明显是为了凸显贾人“重利轻义”,衬托汉高祖“困辱”贾人的先见之明。
问题是,自汉高帝七年(前200年)冬十月击败刘邦,一直到汉高帝十一年(前196年)冬,王黄被杀,这几个“故贾人”一直割据雁门郡,在赵、代之间逍遥了整整4年。唯一的解释就是,当“贾人”拿起武器,他们对王朝的危害远比楚王韩信、韩王信、淮南王黥布等宿将更可怕。正是因为汉高祖被“故贾人”打出了心理阴影,为防止天下贾人有样学样,才在奖励有功将士的同时,禁止贾人骑马、乘马车、持有兵器。
所谓天子之怒,伏尸百万,流血千里。天子的心理阴影自然也能影响政局,乃至于整个国家的航向。
汉高帝十二年(前195年),汉高祖拖着病体击败英布,回长安途中,遇到百姓拦路喊冤,状告相国萧何贱价强买百姓田宅数千万,见到萧何后,汉高祖将百姓上书全给了萧何,让他自己解决。萧何不但没有警醒,反而向刘邦请求开放皇家猎苑上林苑中的空地给百姓耕种。结果是“上大怒”,竟然污蔑相国萧何收受贾人财物,才跑来申请开放皇帝的私苑。一气之下,将萧何打入廷尉狱,上枷锁囚禁。几天后,王卫尉随侍,问起萧何的事,劝解了汉高祖,汉高祖这才释放了萧何,萧何光着脚入宫谢罪,汉高祖的话绝对算是阴阳怪气,你替百姓谋福利,我不许,“我不过为桀纣主,而相国为贤相”。所以,我才把你关起来,就是让百姓听闻我的过失。萧何面对这种话如何反应,史书没有记载,但汉高祖和王卫尉的争辩很有意思,反复出现“多受贾人财物”“多受贾竖金”“受贾人钱”“利贾人之金”之语,可见当时汉初官吏与贾人的勾结到了什么地步,以至于皇帝会相信一国之相会为了贿赂出卖皇家园林。
事实上,汉高帝十年(前197年),赵相、阳夏侯陈豨反叛的直接诱因就是汉高祖派人查处陈豨在代地的宾客们非法牟利的案件,陈豨害怕被牵连,才派门客联络王黄、曼丘臣。 可见,陈豨宾客的生意不小,且干犯汉朝禁令。那么,这些生意的境外合作者很可能就是王黄、曼丘臣,才让陈豨得以“宾客随之者千余乘,邯郸官舍皆满”。毕竟养士需要花钱,仅宾客就有上千辆车,将七万户大邑邯郸的客舍挤满,这个财力绝不是一介列侯应该有的。
粗看起来,汉高祖困辱商人的政策似乎失效了,降低商人们的地位,令他们利用手中的财富和获取财富的能力与朝中的功臣权贵更紧密地勾结,更疯狂地破坏“四民分居”的理想社会秩序。但实质上,汉高祖“困辱”的,并不是“贾人”,而是大小商人铤而走险实现身份跨越的战国商人理想。直白地说,刘邦害怕他们手中的财富变成武器,直接挑战权力秩序。当商人与权贵合作,醉心于财富本身,甚至产生财富可以赎买权力的幻觉时,“困辱”政策已然奏效。当贾人乖乖地放下武器,削尖脑袋适应体制化生存时,作为一个阶层已经注定与之后2000年的政治舞台无缘了。
困商的逻辑:强化产权私有的“幻觉”
与“辱商”无关的是“困商”,即盘剥商人的财产,方法也很简单,就是“重租税”。这里的“租”不是田租,而是“市租”,市场交易税。在《二年律令》中规定,商人有隐藏交易、不自行申报市租的,藏匿的市租等同于盗贼的赃物,商品要充公,买货钱也要没收,并剥夺其拥有的“市列(摊位、店铺)”,市场的“伍人”“列长”不告发,则处罚金各一斤,市场主管(市啬夫)、负责官吏(吏主者)没有发现,要罚金二两。可见,市列的管理有市啬夫、吏主者、列长、伍人,并形成连坐关系,与乡里的乡啬夫、吏主者、里正、伍老管理序列类似,市列组织也是典型的编户齐民结构,靠“自占”和“告奸”“连坐”进行管理。
秦汉有交易必须在“市”中,同行业居同市列的规定,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中的《芮盗卖公列地案》案卷表明,秦时的“市列地”与田地一样,都是“受”,采取国有土地申请制。“受列”后同一家庭不得拥有同一行业的列地,可转赠,可售卖,但必须由市曹定价和登记。这意味着,“市肆”“舍客室”等经营性产业,只要在“列地”上,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还要缴纳“地租”。
所以,在市列中依据市籍考课,无论经营者是否有贾人身份,市场交易税都可以归并到“市租”的范畴内,并由官员定“市课”(税收指标)。西汉后期大臣何武有个弟弟叫何显的,在老家蜀郡当郡吏, “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可见,至迟到西汉中后期,市租仍有政府规定“课”的指标。那么,在西汉初年对商人的“重租税”,当然可以通过增加“市课”来实现。
时任齐相国的曹参在离任前,对接替者说:“以齐狱市为寄,慎勿扰也。”接替者不理解,难道治国就没有比诉讼和市场更重要的事了?曹参的解释很有黄老之风,刑狱和市场是“并容”的关系,刑狱苛刻,破产者、刑余者终究要到市场谋生,聚集人多就会生乱;政府干预市场过多,浮食者没有生计,也会犯法作乱,所以,“扰”狱、市的结果是社会动乱。
直白地说,曹参的政策就是承认“奸人”的存在,以暴利的商业行为将其容纳、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保持社会面的稳定和政治上的安全。在此条件下,“重租税”并不是“扰”,而是汉王朝给予私有财产拥有者的定心丸,由律令背书的、有章可循的重税,可以让贾人们感受到久违的秩序感,强化私有产权的幻觉,进入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安定状态。
秦汉税收与今天的税收逻辑并不一样,依据不同的商品来界定“租”与“税”。学界相对公认的解释是,实物税为“租”,货币税为“税”,但是在实操之中“租”“税”的区别,并不是严格界定的。“租”的税目里,也会出现“税”的字样,标识的实际上是分成征收或货币化征收的细则。更深入地说,“租”的逻辑在于收益的可预期性,“税”的逻辑在于收益的不可预期性。
文献记载的秦朝商业税有“关市之赋”。张家山汉简的《算数书》也有记载,带货物通过关卡,需要缴纳过路费,也称“租”,可见, “关租”和“市租”合起来就是“关市之赋”。但秦朝的商业行为并不止这一点负担,还有一种财产税,名为“訾(赀)税”,作为秦朝存在此项税收的重要依据是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中收录的“识劫案”明确提到了“訾(通赀)税”以及“占家訾”,在官吏的“鞫”中提到“匿訾税直(值)过六百六十钱”,但又“匿訾税”与“布肆”与“舍客室”等不动产并列表述。这份秦王政十八年(前229年)的案卷并没有提及“匿訾税”案当事人是否贾人、有无市籍。前文也提到过,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是全民经商,“訾税”征收范围并非只限贾人,而是面向全民的税收,核心要素是经营行为。简言之,秦朝的“赀税”是基于经营收益的不可预期性,以存在商业经营行为的家庭货币资产为征收对象的税种,通俗地说,对“资本”征税,对其余“资产”不征税。
作者: 刘三解
出版社: 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出品方: 记号Mark
副标题: 帝制中国经济的源代码
本文摘编自《青铜资本:帝制中国经济的源代码》,作者:刘三解,经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授权虎嗅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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