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游云庭 高天怡
94岁高龄的米老鼠将于2024年在迪士尼的大本营美国超过著作权保护期。实际上,米老鼠的版权在其他国家基本早都过了保护期,但迪士尼凭着对米老鼠知识产权(IP)的熟悉,经营有道不停迭代出新,仍攫取了最大份额的利益。但他们不是没有软肋的。本文就探讨竞争对手对米老鼠商业价值最具杀伤力的做法,把米老鼠拍成恐怖片或者色情片可能的损害,以及迪士尼的对应之策。
1、美国的保护期一延再延,2024年到期。米老鼠形象最先由华特·迪士尼于1928年创作,并于同年在电影《Steamboat Willie》中第一次出现在大众面前,此后逐渐风靡全球。当时美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最长保护期限为56年,也就是说米老鼠本应于1984年就进入公有领域了。
但迪士尼当然不会眼见着巨大的商业利益从自己手中溜走,他们所想到的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延长法定的著作权保护期。因此,在迪士尼等多家娱乐行业巨头的积极游说下,美国国会先后两次修改著作权法,这才使得米老鼠的著作权保护期从56年延长至了95年,到2024年才会届满。
2、中国和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保护期早已到期。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下称“《伯尔尼公约》”),如果作品是法人作品的,保护期是发表后的50年内,如果是个人作品的,作品保护的期限也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去世后五十年内,而我国也是《伯尔尼公约》缔约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也类似。华特·迪士尼去世于1966年,所以,即便按较长的个人作品保护期算,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米老鼠的版权在2016年都超过了保护期。
别看米老鼠的版权早就过期了,但大家注意到没有,国内乃至全球其他国家,有关米老鼠的创作并没有特别有影响力的非迪士尼作品出现,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根据《伯尔尼公约》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虽然原始米老鼠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去世后的50年,但如果迪士尼公司对作品进行再次加工创作,加入新的元素,新的元素作为法人作品的保护期就是自发表之日起50年。
也就是说,最近媒体热议即将过著作权保护期的就仅仅是前文提到的1928年面世的米老鼠,而目前市场上流传度最广的几种米老鼠都是迪士尼近几年创作的,它们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
迪士尼应对米老鼠原始版权过期策略就是在过去的近百年间不断地修改并创作制作精良的新米老鼠形象。就算别人也创作米老鼠,肯定没迪士尼对这个IP熟悉,也不会有迪士尼做的好。哪怕别人来分一杯羹,但大头还是迪士尼的。所以,只要一直有新的形象被创作出来并能够占据市场,迪士尼就仍然可以获得最具商业价值的那一部分版权收益。
虽然实践已经证明,论对米老鼠这个形象的熟悉程度,没人会比迪士尼更强,但这并不意味着迪士尼就可以一直高枕无忧了。事实上,版权过期的最大风险可能并不是正面的竞争,而是形象劣化,比如第三方以米老鼠创作恐怖素材、色情擦边球素材的内容并且在市场上流行,会把米老鼠这个面向青少年、清新可爱的形象毁掉,釜底抽薪地影响其价值。
今年初迪士尼的另一个卡通形象小熊维尼就遇到了这个问题,小熊维尼超过著作权保护期后,有导演便迅速推出了名为《Winnie the Pooh: Blood and Honey》的恐怖电影,并在采访中表示,他们尽了最大努力使电影只基于1926年版本的小熊维尼并保证没有人会误认这是迪士尼的作品。
又如国人熟悉的英国卡通形象小猪佩奇,本来是面向低龄儿童的动画片主角,结果在国内被一句“小猪佩奇身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的段子带火,一下沾上了黑社会的边,火则火矣,但对其面向低龄儿童的形象设定是个很大的伤害,长远看“社会人”这个设定会严重损害其商业价值。
把米老鼠拍成恐怖片甚至是色情片的,如果在作品保护期内的,是可以保护的,因为作者可以起诉改编者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如果著作权保护期过期,要维权其实还挺麻烦。简而言之就是在美国维权胜算很小,在中国维权应该可以打赢官司,但迪士尼公司自己出面不行,得米老鼠作者迪士尼先生的继承人出面才行。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作者独立享有著作人身权,终身有权对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修改行为进行维权。但作者去世后,《伯尔尼公约》仅规定至少保留到著作财产权期满为止,且如果加入《伯尔尼公约》之前该国未赋予作者以著作权人身权的,可以规定作者去世后不予保护。
美国在加入《伯尔尼公约》之前就不存在著作人身权一说,美国对人身权的规定就是人去世后就不享有人身权了,因此目前在美国,作者去世后即不再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其继承人也无权进行维权。
而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作者死亡后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予以保护。上述规定表明,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但可以继承。因此在中国,华特·迪士尼的继承人发现他人有歪曲、篡改米老鼠形象的行为,是有权诉讼维权的。
最后,美国现行《著作权法》95年的超长保护期已经受到了诟病,我们不是很认同为了保护米老鼠版权就修改法律的行为。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上,延长保护期需要考虑其对社会产生的收益与成本是否对等,过长的保护期会造成更高程度的垄断,他人创作新作品的成本以及追溯权利人并获得授权的成本就会提高,因此延长保护期对创作作品的激励作用可能不升反降,收益就会小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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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刺”迪士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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