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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科技博主:苹果应用商店之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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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Epic诉苹果垄断案的庭审部分已经结束了,最终的结果可能需要在几个月后才能得出,因为法官要查阅的文档有好几千份。但是对于各种观点进行一番盘点是很有意义的,因为这影响的不只是苹果而已。知名科技博主Ben Thompson对此进行了分析,原文发表在其个人博客上,标题是:App Store Arguments。篇幅关系,我们分两部分刊出,此为第一部分。

划重点:

从法律的论据来看,苹果有先前的判例撑腰

从务实的论据来看,现实是应用商店很复杂

从双头垄断的论据来看,采用分而治之的方法根本不可行

Epic Games诉苹果案庭审部分已于近日结束;Yvonne Gonzales Rogers法官指出,她手头有上千份的文档需要仔细研究,但希望在未来几个月内做出决定。我认为 苹果获胜的可能性很大,原因我会在下面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这场审判就是在浪费时间:它突显了围绕着应用商店的各种不同论据,而且并不是所有这些论点都跟法律有关。

法律的论据

苹果应诉的态度强硬,因为有美国最高法院之前的判例撑腰。

首先,虽然可以把 iPhone 的 应用商店 定义为一个独特的二级市场(参见 柯达 v. Image Technical Services案),但上诉法院已经极大地缩减了该裁决的范围,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公司销售产品会导致这样一个二级市场上:也就是该市场仅被禁止事后更改规则来排除在该二级市场的竞争;然而,如果排除竞争的规则是一致的话,那么就没有坏处,因为客户知道他们正在进入的是什么样的市场。就iPhone而言,这意味着苹果可以控制iPhone app市场,因为客户已经知道苹果控制着app市场;如果他们不喜欢这一点,他们可以去买不同的手机。这就是为什么苹果在庭审中要花时间去确定自己对应用商店的控制实际上是 iPhone 的一个卖点,也是客户选择进入iOS这个更严格的生态体系的原因。

其次,苹果也提出了对于开发者来说存在一个有竞争性的市场。对于《堡垒之夜》来说这是一条特别有效的推理路线,《堡垒之夜》从其他平台上赚到的钱比从iOS上面赚到的钱要多;而且,这些平台都有类似于iOS的规则,包括排他性支付平台、限制引导(no-steering)条款以及30%的佣金。

不过,苹果用来提自己辩护的最重要案例是 2004 年的 Verizon 诉Trinko案,该案确立及/或重申了支持苹果立场的几个重要先例,就算苹果被认为是垄断者。

首先,垄断者有权将其知识产权货币化;该主张认为:

只不过是拥有垄断权,并因此收取垄断价格,不仅不违法,而且还是自由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头脑”正是因为看到(至少在短期内)收取垄断价格的机会而被吸引过来的。这要求承担风险,从而催生了创新与经济增长。为了保护激发创新的动力,除非会伴随出现反竞争行为的因素,否则就不会认定拥有垄断权是非法的。

这就是为什么苹果的首席执行官蒂姆·库克在自己的证词中一直坚称苹果有权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货币化,以及为什么该公司强调发生的成本不仅限于运营应用商店,还包括开发 API 和开发者工具。

其次,垄断者没有跟任何其他公司打交道的义务;意见指出: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某种让它们特别适合为客户服务的基础设施来获得垄断权。强制这些公司分享自己的优势来源跟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存在一定的冲突,因为这可能会削弱垄断者、竞争对手或这两者对那些有经济利益的设施进行投资的动机。强制分享还要求反垄断法院充当中心规划者的角色,去确定适当的价格、数量以及其他交易条件——这不是他们所适合的角色。此外,强制竞争者之间进行谈判可能会助长反垄断最大的罪恶:勾结。因此,一般而言,《谢尔曼法》“并未限制 贸易商或制造商长期受公认的参与完全私营的业务,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独立裁量权,以及决定跟谁打交道的权利。”

对于本案而言,这意味着 苹果 没有义务向不遵守自身条款的公司提供对这些 API 和开发工具的访问权限。该条款有一条非常有限的例外(参见 Aspen Skiing v. Aspen Highlands Skiing),但跟柯达案一样,它仅适用于垄断者改变规则的情况;另一方面,Epic 一直在遵循着相同的应用内购买规则去运营。

第三,法院强调法官应仔细权衡强制执行的成本和禁令的好处:

相对于这里反垄断干预的那一点点的好处,我们必须对它的成本做出现实的评估。在最好的情况下,应用 §2 的要求“可能很困难”,因为“就像合法竞争的手段一样,不正当的排他手段,也是数不清的”……错误的推论和由此产生的错误定罪“代价尤其高昂,因为会让反垄断法旨在保护的行为产生寒蝉效应。”误报的成本可以防止 §2 责任的过度扩大。误报的风险之一是既有 LEC(本地交换电信公司) 未能提供足够快的服务可能与排他无关。反垄断法院难以对违反 §251(c)(3) 义务的指控做出评估,这不仅是因为它们技术性很强,而且还因为考虑到竞争性和既有LEC在实现共享、互连的责任时不间断、复杂和不断变化的交互。Amici States 提交了一份简报,声称竞争性 LEC 面临“因一千次降价而死亡”的威胁,对于要面面俱到的反托拉斯法院来说,确定是哪一次肯定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在各种业已存在并为LEC竞争对手所追求的诉讼路线基础之上,《谢尔曼法案》下的司法监督似乎注定会扭曲投资并导致新的没完没了的诉讼。

那段第二部分的所有这些晦涩难懂的说法指的都是 1996 年美国的《通信法》的细节以及 Verizon 作为本地交换运营商 (LEC)所担负 义务的复杂性。然而,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晦涩难懂才是重点:法院的论点是,法官没有能力去理解相关的技术细节,没法做出重要的权衡,尤其是在没有任何(法院所定义的)恶劣的反竞争行为的情况下。

务实的论据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现实情况是 应用商店 很复杂。Epic 在此案中提出的论点之一,是 应用商店 存在欺诈行为;Epic 的论点是,有效根除欺诈应该是竞争的基础,而苹果发布过一篇文章称 应用商店其实阻止掉的欺诈比自己被允许的要多得多,并指出事实上让app只有一种方式进入你的手机只是一个功能,而不是bug。

就像John Gruber所指出的那样,这篇文章的突然出现表明苹果觉得自己正在输掉这场公关战:

这篇文章的发布时间没什么好奇怪的——它是为了回应部分令人尴尬的,说应用商店存在欺诈应用的文章。那些文章是通过挖Epic 诉苹果庭审案的材料中发现的,以及在最近几周的新闻中曝光的。(至少在我看来)苹果现在要发布这一消息很能说明他们如何看待案子的进展。我认为 苹果显然认为自己在法律上已经站稳脚跟,他们最大的担忧是围绕欺诈应用的这个相对较小的公关问题会继续发酵,波及应用商店的审查流程。

认为这是真的的另一个原因是,其实我认为苹果在贬低这个案子的重要性:有整整一类的交易不属于那篇文章所记录的明确的欺诈类型,但目的显然是想尽可能高效地拿走客户的钱。苹果的动机并不纯粹:苹果确实拿了那些购买的30%。但是 Epic 也受到了连累,尤其是当你意识到这些有问题的app大多是游戏时。

要说清楚的是,我并不是说《堡垒之夜》就是个问题;我敢肯定,Epic 会是第一个站出来说自己需要维护声誉的公司——当然,苹果也是如此。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开发者都会这么谨慎,在一个任何app都可以直接收集信用卡信息的世界里,消费者似乎更有可能发现自己损失的钱比他们预期的要多得多,但又没有明显的追索权把钱追回来或让这件事停止。

这就是这场庭审的恶意软件讨论部分相关性所在;苹果辩称iOS 上面的恶意软件更少,而 Epic 则把原因归咎为iOS 令app彼此隔离的沙盒架构。不过,关于恶意软件的另一个要点概括,是它大规模抑制了 Windows 上第三方应用程序的市场。由于竞争的压力,消费者并没有突然对app就变得明智起来;他们干脆就不再下载和安装app。苹果应用商店的一大胜利在于它让消费者在安装app时感到安全可靠,从而极大地扩展了开发者的市场——这其中也包括 Epic。

与此同时,苹果的做法也是有实际成本的:出于各种实用性目的可能有一整类的app不会出现在iPhone 上,尤其是那些需要向第三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许可费用app。苹果在去年出现的一封的电子邮件中承认:

史蒂夫乔布斯表示iBooks将是 iPhone 上唯一可行的书店

我要指出,这确实让苹果在电子书案中被定为反垄断罪变得更加可疑:苹果正试图把这个行业从批发模式转变为代理模式,而这种模式正好在应用商店是行不通的。该公司提供了自己的替代品——iBooks——让情况变得更糟,就像 Apple Music 的推出使得应用商店的规则应用到Spotify 上面尤其成问题。

不过,值得承认的是,那类从来没有起势过的业务。比方说,在疫情期间,苹果一开始曾试图对咨询师和培训师等面对面的业务进行抽佣;该公司确实改变了规则,允许通过替代的支付方式来支付一对一的互动费用,但仍然要求对想课程这样一对多的产品进行抽佣。这对新兴的创作者经济也有影响;我在周末曾发过一篇推文:

创作者利用 Twitter 新的ticket功能可以赚多少钱的推文

在这个世界里,你不需要1000位真正的粉丝才能谋生;你需要 1786位——其中536 位粉丝给苹果买单,253 位粉丝给 Twitter买单,只有在这之后,那 1000 名粉丝才能让创造新东西成为可能。因为这种无谓损失,部分企业永远无法启动起来是不可避免的。

译者:bo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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