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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部起诉苹果垄断案:从被恶龙压制到成为恶龙?

据媒体报道,美国司法部和15个州上周四(3月21日)起诉苹果公司,指控苹果公司滥用其在智能手机市场上的市场支配地位。苹果否认了政府的指控。根据美国司法部的诉状,这就是一个苹果公司从被“恶龙”微软公司压制的少年成长为“恶龙”的故事,但苹果公司很快进行了反驳,今天就和大家聊聊,司法部和苹果公司的攻防对战有哪些看点[i][ii]。

 

一、苹果的崛起受益于美国政府起诉微软反垄断

美国司法部网站上的诉状称,在个人电脑市场初期,苹果在市场份额争夺战中遭遇挫折,几乎濒临破产。2001年,苹果推出了创新的iPod便携式音乐播放器,但起初,iPod只兼容Mac电脑,因为当时微软为维持操作系统的垄断,采取措施破坏QuickTime等跨平台技术,QuickTime是苹果公司开发的一种软件架构,用于在苹果的Mac电脑和微软的Windows电脑上播放音乐和视频。

 

微软于1998年被美国司法部起诉垄断,指控其违法垄断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苹果公司当时的软件工程高级副总裁出庭作证,称微软在其操作系统中编写了一些步骤,以确保QuickTime文件无法在Windows上可靠运行,还诱使用户相信QuickTime技术实际上是问题的一部分。并在QuickTime和微软产品之间引入了更大的技术不兼容性。

 

随着微软在反垄断诉讼中节节败退,2002年11月1日,初审法院要求微软向包括苹果公司在内的第三方开发商提供各种应用程序接口。得益于此,苹果得以在Windows操作系统上发布跨平台版本的iTunes,这让iPod能够接入庞大的Windows用户群体,从而大大拓宽了市场。

 

可以说,美国政府对产业“恶龙”微软的反垄断诉讼间接地挽救了苹果,使得苹果这个当时的“少年”能够将其iTunes等产品扩展到Windows平台,从而为iPod和随后的iPhone打开了至关重要的市场窗口,为苹果的重生和壮大创造了机遇。

 

微软垄断的案情其实和苹果现在的案件没有关联性,但美国司法部的这种表述方法,实际是为了唤起法院对于苹果公司生态设计故意不兼容跨平台技术的关注。

 

二、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

要认定涉嫌违法垄断,美国司法部需要证明苹果公司在特定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滥用了这种支配地位。诉状中将市场细分为智能手机市场和高性能智能手机市场。其中,智能手机市场是指所有种类的智能手机,涵盖各种价格区间和性能层次;而高性能智能手机市场则是指具有顶级配置、卓越性能以及与苹果iPhone竞争激烈的高端细分市场。司法部认定苹果公司在这两个市场都有支配地位,并在高性能智能手机市场具有强大的支配力。

 

本案的市场界定也很有意思,苹果的iOS操作系统还装在了iPad上,但本案中相关市场界定没有涉及iPad设备。但苹果其实在智能平板设备市场的份额比智能手机还高一点,排除iPad,可能是一方面是美国司法部怕苹果把其他操作系统的设备,比如Mac OS、TV OS、watch OS等设备也引入案件的市场界定,动摇市场份额及市场支配力的认定。另一方面是,如果iPhone上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垄断,iPad的相关问题肯定就迎刃而解,苹果自己就会纠正。

 

在市场份额方面,司法部援引数据指出苹果在高性能智能手机市场的份额超过了70%,即使是在更广泛的智能手机市场中,苹果的市场份额(按收入计算)也超过65%,特别是在年轻群体和高收入家庭中,苹果的优势更为显著。此外,苹果凭借极高的消费者忠诚度,使得其用户群相对稳定,不易流失至其他品牌,这也是其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有力佐证。

 

这个市场份额按收入计算其实是有争议的,因为对应的是按销售的手机个数进行计算,苹果公司在提供给媒体的反驳中指出,按销量计算其全球智能手机市场份额约为20%,与微软案时的垄断地位有较大差异,说明其并没有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其实哪怕按手机台数的销量计算,笔者估计苹果公司在美国高性能智能手机市场的占有率也会超过50%,只是在整个智能手机市场的占有率会低于50%。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一家公司的市场份额超过50%即可以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值得关注的是,诉状中并未提供详细的“假定垄断者测试”(Hypothetical Monopolist Test,简称HMT)的具体描述。HMT通常是一种用于界定相关市场的经济学方法,它假设存在一个垄断者,然后分析消费者对这种假设垄断者可能的价格变化的反应。如果消费者对价格变化不敏感,即需求弹性较低,那么这可能表明市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段。然而,诉状中并未提及使用HMT来界定相关市场。

 

相反,诉状中使用了其他方法来界定相关市场,主要集中在智能手机市场的特定细分领域,特别是高性能智能手机市场。诉状中提到的市场界定依据包括:苹果的市场支配力受到高进入障碍的保护,包括网络效应、规模经济和高转换成本。这些障碍使得新竞争者难以进入市场,现有竞争者难以扩大或重新定位,从而维持了苹果的市场支配地位。

 

诉状认为,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是美国市场。这是因为美国消费者在购买智能手机时通常会寻求美国零售商提供的服务,如设备激活、设置帮助和内容转移。此外,智能手机在美国的销售受到美国电信法规的约束,新进入者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要求才能在美国市场销售其产品。

 

三、指控的垄断行为及苹果的回应

为呼应诉状开始对微软反垄断案帮助苹果崛起的说法,诉状中对苹果垄断的指责很多涉及苹果通过限制或禁止跨平台技术的发展,如超级应用、云流媒体服务、即时通讯来维持其市场主导地位。这些技术如果得到充分发展,可能会降低用户对iPhone的依赖,增加市场竞争。而苹果则指出,用户选择iPhone并留在iOS生态系统的原因更多是出于对产品的喜爱,而非所谓的锁定策略。下面概要一下双方的意见:

1. 超级应用:指能够提供即时通讯、购物、搜索等一站式服务的平台类应用,如Facebook、微信,苹果通过制定和执行严格的App Store指导方针,限制了超级应用的开发和普及,尤其是超级应用的小程序。因为超级应用能够在一个平台上聚合多种服务,减少用户对单个应用程序的依赖,从而降低用户对iPhone的依赖性。苹果通过不允许应用内嵌入小程序、限制展示方式(例如禁止图标或瓷砖样式展示)以及禁止分类展示等手段,削弱了超级应用在西方市场的竞争力。

苹果反驳:苹果否认限制了开发者提供特性和服务,并解释其规则是出于对用户隐私、安全和体验的保护。对于超级应用程序,苹果指出有许多实例证明这类应用程序在iOS上是可行且成功的,如Facebook、微信等。

 

2. 云流媒体应用:苹果限制了开发者在iPhone上提供云游戏服务的能力,此类应用可以让用户无需昂贵的硬件就能享受到高性能的游戏体验,降低了用户对iPhone硬件升级的需求。苹果的做法阻碍了云流媒体技术在游戏领域的创新和发展。

苹果反驳:实际上苹果App Store允许这类服务的存在,并且还修改了指导方针以促进其发展。

 

3. 数字钱包和NFC服务:苹果拒绝允许第三方开发人员在其应用内提供比Apple Wallet更具竞争力的数字钱包服务,如更低的交易手续费、更好的奖励方案以及更私密安全的支付体验。苹果此举限制了非苹果钱包技术的普及,提高了用户从iPhone转移到其他智能手机的成本。

苹果反驳:对NFC、安全元件及Apple Pay的限制是为了增强用户体验和安全性,并非为了排除竞争,第三方可以通过应用程序接口使用Apple Wallet进行支付。

 

4. 即时通讯应用:苹果通过限制应用程序接口和功能访问,故意降低了跨平台消息应用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了用户更换非苹果设备的门槛。

苹果反驳:当前的短信局限并非苹果造成,而是SMS标准本身的特点,并且透露iOS正计划采用RCS来改进跨平台通信。

   

5. 智能手表:苹果通过规定和限制,阻止了第三方智能手表厂商开发与iPhone兼容的全功能、跨平台智能手表,导致许多制造商不得不牺牲功能或停止开发相应产品。

苹果反驳:为了保证兼容性和用户体验,对非苹果智能手表功能的有限支持是基于技术可行性而非故意限制竞争。

 

四、本案的难点

消费者损害是本案的难点,美国最高法院之前的实践中实际偏向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反垄断法应该把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同时坚信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认为政府干预往往会导致效率低下。他们主张在反垄断执法中应采取更加被动的态度,强调以经济指标如价格、产量等为依据进行精准的执法的标准。比如本案,司法部指控苹果违法的本质是生态封闭损害了竞争秩序,而芝加哥学派会更关注苹果公司封闭生态的行为是不是促进了生产效率以及损害了消费者福利。

 

所以,苹果公司就此案发表的声明就是围绕着证明自己创新做得很好,且没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来写的:在Apple,我们每天都在创新,以打造人们喜爱的技术——设计能够无缝协作的产品,保护人们的隐私和安全,并为用户创造神奇的体验。这场诉讼威胁到了我们的身份以及使苹果产品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脱颖而出的原则。如果成功,它将阻碍我们创造人们期望苹果提供的技术——硬件、软件和服务交叉的技术。它还将开创一个危险的先例,使政府能够在设计人类技术时采取严厉措施。我们认为该诉讼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是错误的,我们将积极抗辩[iii]。

 

苹果的声明提炼一下,他们被指垄断的行为是为了:保护隐私和安全、增强用户体验、软硬件一体的平台统一性,并威胁诉讼可能会让苹果的产品变差。

 

这个声明,笔者看着眼熟,因为亚马逊在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起诉后的声明也是这么说的:“今天的诉讼清楚地表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重点已经从根本上偏离了保护消费者和竞争的使命。联邦贸易委员会质疑的做法有助于刺激整个零售行业的竞争和创新,并为亚马逊客户带来了更多的选择、更低的价格和更快的交货速度,并为在亚马逊商店销售的许多企业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如果联邦贸易委员会如愿以偿,结果将是可供选择的产品减少、价格上涨、消费者的交货速度变慢以及小企业的选择减少——这与反垄断法的初衷相反。联邦贸易委员会今天提起的诉讼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是错误的,我们期待在法庭上审理此案[iv]。”

 

根据芝加哥学派的观点,苹果和亚马逊都没有违法垄断,他们凭借先发优势起家,封闭的系统设计,高效打击了竞争对手,然后独占市场,获取超高效率,维持合理价格,给消费者价格或者产品体验上的利益。

 

但问题是,这些大公司凭借先发优势老这么霸占着市场,民众和政府都已经受够了,所以,到了换一种理论收拾这些大公司的时候了,按新布兰代斯学派的理论,对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的着眼点和芝加哥学派的不同,苹果和亚马逊就在劫难逃了,近年来美国最高法院也有一定程度向新布兰代斯学派的转向。

在《FTC起诉亚马逊的反垄断案,有哪些博弈点?》一文里,笔者引用过该理论拥趸,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莉娜·汗论文中的话:“消费者的长远利益包括产品质量、品种和创新——这些因素最好通过强有力的竞争过程和开放的市场来促进。相比之下,允许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持续存在会危及这些长期利益,因为在缺乏竞争的市场中,企业不需要通过竞争来改进旧产品或创造新产品。”反映的就是这样一种趋势[v]。

毫无疑问,如果本案中苹果公司诉讼失败,重则被拆分,轻则将被迫修改封闭的设计,开放系统,无论哪种,其短期用户体验可能会变差,但其系统开放后,更多体验好的应用加入苹果的系统中,手表、Carplay的生态长远看,系统肯定会更强大,消费者获益也会更多。

 

但如果苹果公司胜诉呢?笔者认为,此时,西方对苹果反垄断就还得靠大西洋另一边的欧洲来完成,欧盟的《数字市场法》超越了传统反垄断理论,扮演了屠龙者角色,给了谷歌、亚马逊、苹果等公司一个守门人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作为守门人,防止不公平竞争、保护个人信息、遵守公平和非歧视原则、承担用户守护者角色并接受监督,如果他们违法,欧盟委员会可以对其处以公司上年度全球营业额10%的罚款,若屡次违反,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处罚。

相关资料:

[i]https://www.justice.gov/opa/media/1344546/dl?inline

[ii]https://appleinsider.com/articles/24/03/27/apple-responds-to-doj-antitrust-lawsuit-by-refuting-every-claim

[iii]https://www.theverge.com/2024/3/21/24107784/apples-response-to-the-dojs-iphone-antitrust-lawsuit

[iv]https://www.aboutamazon.com/news/company-news/amazon-response-to-ftc-antitrust-lawsuit

[v]https://mp.weixin.qq.com/s/yekuu6A1KFppjK1GFdS0UA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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