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 (ID:eeo-com-cn),作者:洪小棠,题图来自:《半泽直树2》
2023年11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自律新规,其中《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规则》)中多条限制性要求剑指近期市场痛点,在基金行业引发热议。
修订后的《注册登记规则》明确,存在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等情形,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此外,对基金经理短期内频繁跳槽现象,《注册登记规则》也进一步做了限制,即最近 1 家任职单位为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或最近 1 家任职单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 年内变换任职单位 3 次以上,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这一新规直击近年来基金经理“闪电离职”、频繁跳槽问题,对此予以规范正当其时。
或许是巧合,近日某渠道理财经理在其个人公号上发文《六问泉果基金》,也再次引起业内对此类问题的探讨。针对现任泉果基金基金经理的钱思佳在东方红任职管理封闭期产品期间离职,后入职泉果基金并再次发行持有期产品的行为,该文建议“证监会明确法规,持有期产品基金经理,在第一个持有期未到期前,即使跳槽,也不允许新发产品。”
基金经理是基金公司的核心人才,是一只基金产品的“灵魂”人物,基金公司打造“明星基金”模式更离不开优秀或者明星基金经理的“人设”加持。以基金经理作为“卖点”的封闭期产品,本身产品的募集就有基金经理的号召力因素,而基金经理在产品封闭期间选择离任,显然对基金产品后续运作增添很大的不确定性,给基金投资者带来风险。这对基民是不负责任的。
同时,我们认为,该新规的部分细则仍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例如,近年来,带有“封闭”性质的持有期类基金也是各机构高发的产品。除了稳定负债端,方便基金经理投资操作外,发行此类产品也给基金公司带来了稳定的管理费。那么,这类持有期产品的基金经理离职,是否也要比照处于封闭期内离职需静默2年的规定处理?再比如一直在存续运作的定开封闭期产品或持有期产品,并经历了多轮周期,是否也同样纳入?
客观而论,在现有基金经理责任制下形成的投研体系构建的基金公司中,能够保持投研基金经理的稳定性至关重要。因为基金经理所管理的产品承载着千家万户老百姓的“辛苦钱”,带有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责任与使命。新规对基金经理“闪电”离职和频繁跳槽做出限制,当然有理有据。
但是换个角度看,基金经理也是一种职业身份,如果出现与所在公司的价值观、企业文化、领导层管理方式、激励制度、投研支持等不相匹配的情况,勉强让基金经理待在这家公司,并管理着基金产品,是否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持有人不利?在这方面,恐怕也该有所考量。
好的制度设计,要将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与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绑定,从而既实现基金公司生存发展需要,也能为基金经理提供良好的平台,修炼投资心性和专业能力,最终为基金投资者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投资初衷。
近年来,从静默期的延长到薪酬递延,都提高了公募基金经理离职的门槛。我们认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从激励、考核等各方面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让基金经理愿意留下来并充分发挥主观投研能动性,进而让投资者获得好的收益。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 (ID:eeo-com-cn),作者:洪小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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