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迪士尼漫威部门提起诉讼,要求保留“复仇者联盟”角色的全部版权,包括钢铁侠、蜘蛛侠、奇异博士、蚁人、鹰眼、黑寡妇、猎鹰、雷神等。
这些诉讼针对的是已故著名的史蒂夫·迪特科 (Steve Ditko) 、斯坦·李 (Stan Lee) 、吉恩·寇兰 (Gene Colan) 等人的继承人或遗产管理机构。漫威没有任何经济或赔偿诉求,只希望这些曾出现在大片里的角色还能归属他们所有。
事情的起因是8月时“蜘蛛侠”作者史蒂夫·迪特科的遗产管理机构给漫威发去法务通知,通知他们2023年6月将收回“蜘蛛侠”的版权。根据1976年版权法的终止条款,作者或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后收回授予出版商的权利。“蜘蛛侠”诞生于1962年,到2023年时满60年,符合版权法终止条款。
除此之外,漫威也面临着其他版权终止通知。例如,另一位曾在漫威工作的艺术家拉里·利伯 (Larry Lieber) 也在 5 月份提交了关于创作的终止通知。拉里是美国漫画家、作家、编剧,代表作有《钢铁侠》《雷神》《蚁人》。
总之,如果漫威败诉,他们将失去“蜘蛛侠” (Spider-Man) 、“钢铁侠” (Iron Man) 、“黑寡妇” (Black Widow) 、“奇异博士” (Dr. Strange) 、“蚁人” (Ant-Man) 等角色的所有权。
被告,即继承人方,由马克·托伯罗夫 (Marc Toberoff) 代理,他曾代表“超人”创作者杰里·西格尔 (Jerry Siegel) 和乔·舒斯特 (Joe Schuster) 与 DC Comics 进行版权终止尝试,但当时没能成功。
因为DC反诉了马克侵权,当时DC的代理人是丹·彼得切利 (Dan Petrocelli) ,巧的是丹现在也正代表迪士尼努力维护关于“复仇者联盟”的权利。
其实马克早在十年前就代表杰克·柯比 (Jack Kirby) 的继承人跟漫威打过官司,希望终止蜘蛛侠、X战警、浩克和雷神的授权。柯比经常与斯坦·李、乔·西蒙搭档为Marvel创作漫画,代表作品有《美国队长》、《绿巨人》、《钢铁侠》、《雷神托尔》、《神奇四侠》、《X战警》、《复仇者联盟》、《胜利队长》等。
(“胜利队长”是杰克·柯比独立创作的版权作品)
2013年8月,美国法院裁决确定柯比的继承人无法夺回对这些角色的所有权。法院认为他的作品是“雇佣作品”,也就是在雇佣情况下产出的作品,因此应当归属于雇主。
随后柯比案被上诉至最高法院,金斯伯格大法官表示有兴趣受理此案。但漫威当时强烈反对任何高等法院的审查,在法官做出决定之前,案件已经了结,漫威方最终获得了胜利。
而面对2021年的这次版权危机,漫威称这与柯比的情况“几乎相同”。
不过如果继承人方胜诉,迪士尼希望作为版权共同所有者至少能保留一部分角色权利,即使不得不与其他人分享利润。此外,版权法的终止条款仅适用于美国,这允许迪士尼继续控制海外开发并从中获利。
“漫威模式” (Marvel Method) 引发了一个问题,即谁应被视为法定作者,这也是此前相关诉讼一直围绕的主题。
所谓的“漫威模式”是指什么呢?
一开始的漫威角色都来自漫威漫画,“漫威模式”指的就是漫威通过多名艺术家合作、共同制作漫画作品的方式。具体来说就是以下几点:
编剧写脚本,规定每一页上发生的事情和相应对话。故事情节通常是编剧和漫画家之间开会确定。
漫画家根据脚本绘制画面,但分镜布局由漫画家自己决定。如果编辑不满意,漫画家需要重画,直到故事符合他的想法。乔·奥兰多 (Joe Orlando) 曾抱怨道,他经常需要画 25-30 页才能获得 20 页的故事。当然,漫威不会为那些未使用的页面付费。可能斯坦李某个晚上灵感突现,就会给他打电话让他改掉一版剧情,虽然奥兰多可能已经画得差不多了。
编辑审校。编剧和编辑通常是一个人。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就是编剧给漫画家提供了剧情。 史蒂夫·迪特科和杰克柯比后来在没有斯坦李提供剧情的情况下自己想情节自己编剧。 不过少有人愿意这么干,因为他们不拿编剧的钱,只希望情节都由斯坦李来编,他们只负责画画。
总体来看,所谓的“漫威模式”就是多人分工合作创造同一部作品的模式,但这“工”分多少、怎么分,以及单纯受雇画画的艺术家与作品版权、自己参与编剧的艺术家与作品版权,都可能存在疑问。是被归为“受雇作品”还是拥有作品版权?这就要看法院基于版权法做出怎样的判断了。
实际上,十年前漫威已经打过类似的官司。除了上述的柯比案外,还有一桩“恶灵骑士”的案子。那时关于“漫威模式”的争论就已经开始了。
当时的诉讼由加里·弗里德里希 (Gary Friedrich) 提出,他是《幽灵骑士》漫画的作者之一。恶灵骑士 (Ghost Rider,又译“灵魂战车”) 初次登场于《漫威聚光灯》 (Marvel Spotlight) 第5期 (1972年8月) 。由作者兼编辑罗伊·托马斯 (Roy Thomas) 、作者加里·弗里德里希 (Gary Friedrich) 以及画家麦克·普鲁格 (Mike Ploog) 联合创造。后来因被报道酗酒,弗里德里希淡出漫画界。
2003年时,弗里德里希听说了电影版恶灵骑士的企划,声称他拥有这个IP的版权。
2011 年底,在尼古拉斯·凯奇主演的电影《恶灵骑士》上映后,联邦法官裁定弗里德里希已经在 1970 年代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将版权移交给漫威。
但紧接着,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该裁决,称法官在作出简易判决时犯了错误,弗里德里希签署的合同“模棱两可”,需要在审判中进一步调查。
本案争议就在于“漫威模式”。和其他许多漫威工厂的贡献者一样,弗里德里希也在所谓的“漫威模式”下工作。而漫威则声称恶灵骑士的角色和故事是通过与漫威人员和资源的协作过程创建的。
问题落在谁控制“恶灵骑士”版权的保护期续期权利上。
1976年,版权法中规定版权作品初始的保护期限为 28 年,如果到期了可以续期,延长续期期限为 67 年。当国会在 70 年代中期对版权法进行修改时,保护期续期法规的目的是“为作者提供第二次因作品获得报酬的机会”。
在得知版权法允许原作者续签条款后,弗里德里希为他在 Spotlight #5 中的作品申请到了续签和版权注册,然后起诉漫威及其被许可人侵犯版权和其他索赔。
在地方法院一级,法官裁定,弗里德里希在 1978 年与漫威达成的协议中已经同意授予“漫威永远对作品的任何种类和性质的所有权利”。也就是说,他已经放弃了续约期的权利,因此弗里德里希对所有权的主张不被支持。
但第二巡回上诉法官 Denny Chin 结论下得没有那么快,称 1978 年弗里德里希与漫威签订的合同有很多模糊的地方。
“合同中没有明确提及续期权,而且大部分语言只是遵循 1976 年法案对‘雇佣工作’的定义” ,Chin 法官写道,“该协议可以合理地解释为一种形式的雇佣合同,且与续约权无关。”
正如法官所指出的,其中存在强烈反对转让续期权的推定。在此判决中,Chin 法官特意让弗里德里希从疑点中受益。
法官补充说,当弗里德里希在 1978 年与漫威达成交易时,他可以建立一种“受雇雇员”关系,但不一定会在事后将《幽灵骑士》视为“雇佣工作”。
漫威辩称,弗里德里希的索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漫威早在他提起诉讼之前就否认了他的所有权索赔。第二巡回法院表示,诉讼时效似乎确实是一个问题,因此争议被退回初审法院以谋求更多考量。
Chin 法官暗示:“如果按照对漫威有利的解释,记录显示弗里德里希在向漫威展示那个骑摩托车的主角形象时,他只是有一个不受版权保护的想法(idea),因为那时他还没有把这个想法变成有形的媒介作品(tangible medium)。”
法官补充说,陪审团其实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当时漫威的艺术家和其他人通过合作开发了《恶灵骑士》,这就确实使它成为“雇佣作品”,漫威是唯一的法定作者。
本案的最终结局或许可以参考迪士尼对“米奇”版权的执著。迪士尼经典形象“米奇”版权又要到期了,为什么要说“又”呢?因为“米奇”的版权曾经到期过。
1928年,米奇在迪士尼第一部有声动画《汽船威利号》中首次与观众见面,这个形象据说来源于华特迪士尼画室的小老鼠。因为这部动画,米奇一炮而红。
1928年米奇亮相时适用的是美国1909年《版权法》,该法只赋予版权 56 年的保护期,也就是说,米奇本该在 1984 年就过期了。
为了保住米奇,迪士尼出力游说政府延长版权保护期。
在 1976 年和 1997 年,迪士尼和其它企业成功说服美国政府两次调整相关法案,将对版权的保护期延到 95 年。
其中, 1997 年为版权保护期续了 20 年的《著作权年限延长法案》, 被人称为《米老鼠保护法案》。
参考迪士尼和漫威从前的做法和经验,当前漫威面临的版权问题可能也并不成问题。无论是对于“漫威模式”下作品所有权的认定,还是对版权作品权利时限的延长,已并购了漫威的迪士尼似乎已经驾轻就熟。
不过随着人们的版权意识越来越完善,最终的结果是否是漫威的完全胜利尚未可知。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三文娱”(ID:hi3wyu),作者:阿靓 ,36氪经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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