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规范并促进互联网贷款发展 助力企业便利获得金融支持)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曾刚 陈晓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具体措施包括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政府工作报告还强调,务必推动企业便利获得贷款。
近年来,互联网贷款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的重要方式。今年小微企业贷款要实现高增长,互联网贷款将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意味着,促进并规范互联网贷款发展变得更为重要和紧迫。
互联网贷款已成为部分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
互联网贷款业务最早起源于非持牌的小贷公司等机构。2008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随后,头部互联网企业利用其数据规模和信息服务能力的优势,通过网络小贷公司在线发放贷款,突破了传统金融地域和模式的限制。到201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大推动了网络消费金融、网络小额贷款、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其间,头部企业还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大幅度提高了杠杆水平和放贷规模。
业务的快速增长,起到了提高贷款效率、拓展金融服务范围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大量高风险甚至违规业务,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扩大了金融系统风险。
2017年是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分水岭。当年12月,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办和P2P网络借贷风险整治办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简称“141号文”),不仅从利率、客群、风控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还对小贷公司业务范畴和资本计提出台了多项规定,并严格约束P2P企业的多项出借行为。此后,P2P开始被逐步清退,网络小贷公司牌照也被停止发放;存量小贷公司的出表资产需要按回表计算资本占用。
在此情况下,头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转而通过“助贷”或“联合贷款”的方式与商业银行合作。同时,大量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商行将此作为切入点。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也积累了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贷款的经验,以互联网为渠道针对自有客群发放的贷款规模也日渐提升,总规模已达到千亿级别。
目前,部分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已成为零售业务、小微企业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体情况风险可控,并起到了扩大服务群体、降低服务成本的作用。但是,其间也存在跨区域经营、风控流于形式、消费者保护不足、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部分操作环节同前期规定存在一定程度冲突。
因此,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发布专项管理办法,越来越具有必要性。2020年5月9日,银保监会以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互联网贷款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并在风险管理、风险数据、风险模型、信息科技、合作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政策规定。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办法》的出台不仅能有效补足前期制度短板,更能为传统金融机构主动求变建立良性轨道。
以更加开放和务实的方式实施监管
从《办法》的具体内容看,监管部门的基本思路是,在监管规范的基础之上,打开互联网贷款创新的正门,以全面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这得到了市场的普遍认同。
首先,精准施策,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
在互联网贷款业务前期开展过程中,因为存在大量自主支付的模式,导致互联网贷款以“现金贷”为主,资金流向难以监控,存在被投资于金融或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另一方面,互联网贷款的对象包括个人和小微企业(主),其用途则包括消费和经营,同对公贷款、住房按揭等业务相比,复杂性和特异性较高,如采用“一刀切”的监管模式,则可能误伤正常融资需求。
《办法》充分体现了精细化管理的思路,对互联网消费性信贷和经营性贷款进行了区分,并设置了差异化的监管要求,既能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又能更加精准地抑制非正常融资需求。针对消费性的需求,将前期30万的上限降低到20万,并要求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于经营性的需求,则由商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审核确定授信额度。
这一安排,既能保证正常大额消费的合理需求,又避免了过高的授信非法流入房市或资本市场,规避居民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对于个人以及小微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在额度和期限上可以由贷款行合理灵活匹配,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特殊时期,提高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解决其融资贵和融资难问题。
其次,以更加开放和务实的方式实施监管。
对于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机构的思路是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保证有效性的前提下简政放权,让微观市场主体在合规框架下充分发挥能动性,提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牌照经营曾经是重要的监管方式,但针对互联网贷款,监管则未设置行政许可,商业银行及参照执行机构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办法》还对跨域经营做了更加开放的规定,虽然要求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但允许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而线上开展业务为主的银行更是不受此限制。
将具体业务权限下放至市场主体的同时,监管则以压实责任的方式强化管控,在顶层架构上保障责权利匹配。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情况等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例如,针对公司治理层面提出管理要求,强调由董事会或管理层负责审议业务制度、制定业务规划和设计风控指标等工作。
其三,促进并规范贷款合作模式。
此次发布的《办法》,对于商业银行同相关机构的合作持高度开放态度,一是将现有存在合作关系的各类持牌及非持牌机构全部纳入,不仅包括银行业机构、保险公司,还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二是明确可以采用包括保证保险、信用保险、融资担保等增信方式开展业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这实质上是认同了目前极为普遍的“银行+助贷机构+增信机构”的模式。三是联合贷款的合作机构可以承担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使合作机构得以深度介入业务运营环节。
针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则设计了较为严格和完整的框架,保障业务长期健康发展。包括在总行层面统一准入和名单制管理,从多方面强化对合作机构的评估,禁止向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用于放贷,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不得开展暴力催收,建立持续管理和退出机制等等。
其四,引导商业银行主动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鉴于互联网贷款在野蛮生长期发生过银行风控流于形式、单纯依靠第三方增信等问题,《办法》用大量篇幅强调了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
首先,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适合其特点的治理架构、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开展身份核验、反欺诈、尽调审查、统一授信、资金用途监测等风控措施,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其次,强化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数据来源必须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授权充分,数据使用依据必要原则,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人风险数据。不得外包风险模型管理职责,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
最后,特别强调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要建立高效和可靠的互联网贷款信息系统,采取切实措施同合作机构有效隔离敏感数据,加强客户端程序的安全能力,确保各个环节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抗抵赖性。
充分发挥互联网贷款服务小微的价值
互联网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是商业银行服务零售客户、小微企业的理想渠道。前期受制于面谈面签、实地调查和属地经营等合规风险,商业银行并未放开手脚推动互联网贷款业务。此次《办法》的出台,从政策上确立了银行贷款业务全流程线上化的合规性,商业银行从此可以摆脱业务盈利性和合规性的选择难题,全面互联网化。
而商业银行通过近年大规模的IT系统和渠道建设,不仅对现有零售客户、小微企业的服务实现了深度互联网化,且在场景金融领域也已初具规模,同时金融科技和数字建模能力显著提升,对合作方关于技术和获客的依赖性显著下降。
可以预见,商业银行将成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核心,而互联网贷款也将成为商业银行占比越来越大的业务,成为大量商业银行的发展方向。
风控和服务能力将成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核心竞争力。零售客户、小微企业具有规模小、客户分散、受经济周期影响大的特点。这意味着风险化解的难度大,需要贷款人具有更高的风控能力。而前期被奉为圭臬的“风险模型”等手段已被周期和疫情充分验证了后验性的固有缺点,因此,只有回归风控本源,打造完整的风控体系,才是最有效的风控手段。
在互联网贷款的发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将得到全面强化。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是金融行业投诉和监管处罚的主要来源,而互联网贷款远程验证、电子传输、多方介入等特点更是加大了相关风险。诸如客户信息校验不充分、客户信息泄露和非授权使用、引导或捆绑销售、破坏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问题都还是行业中的痛点难点。业务效率和消费者保护往往是两难选择。但是,从长期来看,只有以客户为中心,将消费者保护置于头等地位的商业银行,才能实现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从长远看,互联网贷款是金融数字化发展的必然方向,对于监管部门而言,需要全面肯定互联网贷款的定位与价值,并根据其主要特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对商业银行而言,安装监管要求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积极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可以更充分地发挥互联网经营贷款服务小微和个体工商户的价值,促进“六稳”和“六保”目标的实现。
(作者:曾刚;陈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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