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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二选一”纠纷频现天价违约金 独家合约获支持

(原标题:网络主播“二选一”纠纷频现天价违约金,独家合约获法院支持)

网络直播平台之间“互挖主播”纠纷案已呈多发之势。

网络直播平台之间“互挖主播”纠纷案已呈多发之势。

电商平台“二选一”之争引发热议时,网络直播平台之间因“互挖主播”引发的违约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已呈多发之势。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梳理上百份直播平台纠纷判例发现,这类诉讼案由大多是:直播平台为锁定流量,与主播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以限制主播到其他平台直播,但仍无法阻挡对手平台对当红主播的争夺,以及主播在合约期内的“任性”跳槽。数十份已判案例显示,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的主播跳槽后面临巨额违约金;有的“挖角平台”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另外还有数十份已公布的管辖异议的裁判文书显示,多起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主播天价赔偿案背后的“独家合作”

1.45亿元。这是一位网络主播被直播平台诉请支付的违约金。

2019年年初,相关新闻引爆舆论:武汉中院公布斗鱼直播所属公司、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鱼行天下公司)与知名90后游戏主播曹海(网名:蛇哥colin)合同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鱼行天下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诉请法院判决曹海向公司支付1.45亿元违约金。

因为索赔的违约金超过亿元,按级别管辖相关规定,武汉中院裁定将案件移交湖北高院处理。这也意味着,这起直播平台天价索赔主播案,如果一审判决后上诉,官司将打到最高法。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知名主播曹海最初是虎牙的签约主播,后来跳槽到斗鱼,2018年初被虎牙告上法庭,裁判文书显示,曹海被判赔偿虎牙公司违约金等共计2400万余元。但随后,曹海又与斗鱼翻脸,被斗鱼索赔1.5亿元。此后,曹海又回到虎牙复出。

如此“一来二往”,知名主播已落下巨债,有网友戏称,一旦败诉斗鱼,曹海将成为主播界的“首负”。

除了接近1.5亿元的索赔之外,斗鱼方面还要求曹海继续在斗鱼直播,并禁止曹海在第三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运营的虎牙或其他第三方平台直播。

11月1日,斗鱼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斗鱼曾与曹海签订独家协议,针对曹海的违约行为,斗鱼提起诉讼并向曹海索赔,但目前仍在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

在此之前,另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主播天价赔偿案,则是虎牙公司告知名游戏主播江海涛(网名 “嗨氏”)案,该案的第三人是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2018年11月,广州中院二审判定江海涛向虎牙公司支付违约金4900万元。

法院认定,江海涛于2016年与虎牙公司签署独家合作协议之后,在虎牙公司的大力培育、推广、包装之下,逐渐成为国内游戏直播领域顶级的网络主播,被称为“王者荣耀第一人”。而自2017年8月27日,江海涛未经虎牙公司同意,开始在与虎牙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造成虎牙大量活跃用户流失。

一审法院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及二审广州中院均认为,国内直播平台竞争激烈,诱使竞争平台的主播在合同期内违约,争夺流量与用户,为广大游戏参与者树立了不良榜样,结合主播的收入情况,原告的投入及损失情况,非相对较高的违约金不足以制止违约行为。

在广州中院同一个月作出的另一起判决中,原虎牙平台游戏主播章虎(平台名“虎神”)被认定“在未通知虎牙公司的情况下,故意违反约定,到与虎牙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直播平台长期播出,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章虎向虎牙平台支付500万元违约金。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副教授阳永恒告诉澎湃新闻,在这类直播平台与主播合作纠纷案中,媒体所谓的“天价违约金”,“可能只是普通老百姓感觉数字大,而实际上直播平台的损失可能更大。当然,如果违约金超过了直播平台损失30%以上,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主播可以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以平台损失为基础,考量双方大致利益平衡。”

主播违约与平台不正当竞争

多份直播平台判例显示,违约主播被法院判决支付巨额违约金的案件不在少数。而赔偿的前提是,平台与主播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多名法学专家介绍,独家合作协议作为一种市场竞争方式,在法律上属于“排他性协议”或“限定交易”,“二选一”“N选一”只是一种通俗叫法,在合同法的范畴内,独家合作是能得到法律保护的。

上述虎牙诉江海涛、章虎两案中,法院均认定两主播与虎牙公司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但两主播均在未通知虎牙公司的情况下,故意违反约定,到与虎牙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直播平台长期播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就在最近的10月23日,又一场网络直播平台纠纷案在杭州中院召开庭前会议。这场诉讼中,直播平台的纠纷或从单纯“违约”,升级为“违约+不正当竞争”。案中主播跳槽到的平台不再被列为“第三人”,而是直接列为“被告”起诉。

该起官司的原告是触手直播平台所属公司,被告是主播李某及虎牙直播平台所属公司。因为李某在合约期内从触手跳槽至虎牙,触手公司将李某与虎牙告上法庭,并以不正当竞争为诉由,向李某及虎牙索赔1319万余元。

杭州中院的庭审直播显示,原告触手直播诉称,该平台人气游戏主播李某系触手母公司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开迅科技)及其关联合作公司培育的知名主播,独家在触手直播进行游戏解说及演艺服务,但李某在合约期内跳槽至虎牙直播,虎牙明知双方合作未到期,仍恶意诱导李某跳槽,并承诺为其解决违约纠纷。开迅科技认为,李某与虎雅给触手直播带来了至少1319万余元经济损失,因此,将两者告上法庭索赔。

被告则认为,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也可根据(合同)违约机制进行解决,不应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该案。

澎湃新闻通过法信APP检索关键词“独家合作”发现,早在2017年,直播平台以不正当竞争为诉由起诉另一平台的案例就有先例。

在该起案例中,斗鱼平台所属公司起诉主播朱浩违约的同时,起诉了朱浩跳槽的上海炫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炫魔公司)、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脉淼公司)旗下平台,以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显示,朱浩是斗鱼直播平台发掘并培养起来的知名游戏主播。2015年9月1日,朱浩和武汉鱼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趣公司)签订5年《游戏解说合作协议》,其游戏解说视频、音频的各项权利、权益归鱼趣公司独家所有。2016年下半年,在合约未到期的情况下,朱浩离开斗鱼跳槽至全民TV平台(炫魔、脉淼公司旗下)。斗鱼随后起诉,认为两家公司侵犯了其公司著作权,属于不正当竞争,并得到一审法院支持。

二审中,武汉中院法院否定炫魔、脉淼两公司侵犯斗鱼著作权,但认定炫魔、脉淼公司“挖主播”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持了朱浩、炫魔公司、脉淼公司向鱼趣公司连带赔偿90万元的一审判决。

“立法的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在上述案件判决中,武汉中院指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作为立法目的,原因在于,市场竞争是一种争夺市场机会的行为,正是由于市场机会和经营资源的稀缺性,才有竞争的必要。竞争必有损害,正当竞争的损害必然是允许的,法律旨在使竞争者免受不正当竞争之害。网络直播行业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作为流量核心的平台主播资源的竞争。

法院认为,对平台恶意挖角明星主播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问题,应深入分析网络直播行业的竞争特点,以流量为核心,认定使用他人签约主播,实质上就是直接攫取他人竞争果实——不仅仅是平台花费大量人财物所培养的优质主播资源,也包括了平台通过激烈竞争和长期经营所积累的观众及流量。同时,还应结合分析涉案行为对行业、竞争秩序、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影响。

阳永恒介绍,平台与主播的独家合作协议如属双方自由约定和处分自己权利,对竞争对手一般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独家签下一个主播也够不上市场垄断。在法律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情形下,适用一般条款的边界应当严格控制,以减少司法的随意和不确定,同时应保护市场自由和竞争活力,尽量减少干预,对于独家有约在身不可擅自跳槽的主播,本身有违约金约束,还可以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对违约主播和挖人平台引导约束。

澎湃新闻注意到,法信APP显示,相关法官对该案作为出版案例的点评为:

商业伦理是一种在长期商业实践中所形成的公认的行为准则,遵循商业道德标准,是维护和实现效率的需要,被诉侵权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同质化的服务,但未促进行业效率的提升的行为,且该行为有损行业发展,并减少消费者福利,故被诉侵权人的行为违反了该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徐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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