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邯郸市三名初中学生杀害同班同学的消息引人关注。因为被害者和加害者都是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加之三名未成年人的作案手段残忍,在杀害年仅13岁的同班同学后,将其埋尸于家附近的塑料大棚内。案件的曝出,也再次引发公众和法学界人士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思考。
未满14岁的孩子是否可被追责?
本案中,公众关切的第一个问题是,杀害同班同学的三名未成年人,不满14岁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电影《误杀》中曾有句经典台词:“有的孩子是孩子,有的孩子就是恶魔。”邯郸案曝出后,无论是被害孩子的亲属,还是被触动的大众,都要求对这些恶魔孩子予以严惩。面对这些未满14对的孩子,法律真的有办法吗?
众所周知,刑法中有严格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而刑法理论也认为未达到责任年龄的孩子,因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故而对其予以刑事惩罚并无意义。在这种观念影响下,我国和众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都将14岁确定为刑事责任的基本年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认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唯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会承担刑事责任。
但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曝出不满14岁的孩子实施杀人等严重犯罪的案件。此时,如果仍旧一律认为未成年人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已与现实经验严重不符。对于这些“恶魔”孩子,如果法律不加任何惩戒,不仅很难告慰被害人及其亲属,也无法起到震慑犯罪人的效果。
因为上述原因,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恶意年龄补足制度,即其并未整体性地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而只是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为一种例外性下调。该《修正案》尤其规定,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如果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同时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对于特定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就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附加了程序性限定条件,即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案件才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并由法院审判后定罪量刑。
由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如果构成重罪且情节及其恶劣的,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并送入未成年人管教所服刑。如果最高检没有核准追诉,案件就要退回行政系统,并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送到专门学校进行闭环管理。
本案目前正在侦办过程中。从最新曝出的信息看,三名犯罪嫌疑人不仅手段恶劣,还基本可确定为是有预谋的犯罪。为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第一次挖掘是在3月9日,第二次是在案发当日。如此令人发指的细节,表现出这些未成年孩子对他人生命的极度漠视。
而这起案件未来是否可被最高检核准追诉,在一定程度上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解释和适用也具有典型意义。
如果校园霸凌能更早被发现和制止
本案需要关注的第二个问题是,我们又该如何对待凶案发生前可能存在的校园欺凌,并采取哪些措施提前予以应对和介入。
据媒体报道,在凶杀案发生之前,三名加害学生早就开始对被害人实施校园欺凌。被害孩子的姑姑称,孩子经常反映不想上学,甚至发朋友圈称梦见自己从学校楼顶跳下来,上学时只有爷爷给了零花钱才能安心。而其同学也反映,三名施害者曾在课间将被害孩子关进劳动小屋,等他们上完厕所后再将其放出来。就在案发前,受害人还将自己手机微信里仅余的190元转给被害人。这些细节,使这综未成年人杀人案再次被指向了校园欺凌。
近年来,校园霸凌案频频曝出,一次次颠覆大众对孩子性本善良的一般认知。我们越来越多地意识到,人性可能有幽暗残忍的一面,在此几乎不区分成人和孩子。校园霸凌事件,又是这种未成年人暗黑面向的直观反映。
法律上对校园霸凌的定义,源自《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21条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可以看出,在本案中,如果上述信息属实,那么三名学生对被害人所实施的身体伤害、精神损害、财产侵夺等行为,都构成了典型意义上的校园欺凌。
此前已有大量的研究和经验证明,很多犯罪的未成年孩子并非天生恶魔,乃其心理出现偏差并最终走向犯罪会经历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如果有外界因素介入,在其价值观尚未确定之际,能够对其产生积极的引导,尤其是在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中强化对生命的敬畏,培养孩子对人对己的尊重:首先将孩子培养成敬畏生命、尊重他人的个体,让其意识到自身对于他人和社会的责任,而不只是将孩子作为学习的机器,将教育作为成功的跳板。
每起案件的曝出都让人再次感慨,凡事皆有因果。孩子之间的校园欺凌是“小恶”,但如果得不到预防和惩治,就有可能导致“大恶”,更有可能引发惨案。
在本案中,如果被害孩子的家长能够早一点发现孩子身体的伤害和精神的异常,认真与孩子交流,发现真实原因,并采取与施害者家长沟通、向学校反映、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措施,孩子也许就不会被杀害;
如果老师能够在授课之余关注一下学生的生活,及时发现班级里的校园欺凌问题;
如果学校在欺凌发生后能够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对实施欺凌的学生采取相应的教育和惩戒措施,或者报请公安机关对其实施专门的矫治教育措施,那么施害者也许就会迷途知返,不至于在犯罪的歧途上一路狂飙。
进而,本案使我们再次将目光投向这些与父母生活分开的儿童,以及正视城乡流动的治理问题:来自农村和小县城的务工劳动力,在为城市繁荣作出贡献之时,城市也应努力为他们创建更好的公共服务。比如,促进和改善这些孩子在城市的入学政策和教育条件而不至于使其留守乡村,促进更加包容友善的城乡人口流动,让务工人员的子女获取相应的成长环境。
对于本案来说,用法律来严惩那些施害的孩子,甚至让其父母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许能起到改造和预防的效果,也是公众现阶段最想看到的结果。
但是,法律的作用永远都是有限的,无论如何惩治施暴者,在这一未成年人伤害案中,受害的是被残忍杀害的少年,三个施害的孩子也尚未涉世就可能面临囹圄之灾。
所以,报复和惩戒只是一时之快,本案更深层次的问题还在于如何重新审视未成年孩子尤其是留守儿童的成长问题,确保孩子学到如何尊重生命和尊重他人,确保他们在成长的最关键时刻能够相伴于父母身边,获得正常的情感关爱和引导教育。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风声OPINION (ID:ifengopinion),作者:赵宏、李宏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主编:萧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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