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代人来说,外卖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当10元的食物结算时变成15元后,不禁让人沉思:“我,被杀熟了?”但仔细观察外卖结算页面才发现,“包装费”一栏赫然出现5元“巨款”,原来是“吃”了包装费的亏。近日,外卖包装收费高引发网友热议,明明到手只有一个盒子却被收了多份包装费?外卖包装费为什么越来越贵?对此,记者展开调查。
消费者正在取外卖优惠措施更吸睛,易忽略包装费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自己在外卖平台点了一份拌粉加煎蛋和鸡腿,包装费从2元增加到5元,商家信息上明明标注的是煎蛋、鸡腿每一份收1元包装费,拌粉包装费为3元,但收到外卖时打包盒却仅有1个。此贴引发热议,不少网友纷纷表示,自己点餐也经常遇见外卖“包装刺客”。
在成都大学就读的小谢是一位外卖忠实粉丝。“平时不知道吃啥就看外卖平台,可供选择的种类很多。”小谢称,自己点外卖从来没有注意到打包收费的情况,用了优惠券也挺划算。
作为HR的李女士表示,因要保持身材,平时喜欢点轻食或健身餐,偶尔会和同事点一些麻辣烫。“有一次跟同事点麻辣烫,付款时发现比选购时贵了十多块,才知道那是单点菜品的包装费。”李女士表示,她平时基本忽略了包装费的存在,“这么一想,自己当了好长时间的‘冤大头’”。
经常点外卖的张女士称,在外卖平台的点餐页面中如果不点开“优惠明细”界面,就只能在结算页面的商品列表下方看见包装费,尽管包装费一栏显示在下方第一行,但是后面的红包优惠信息等更吸引她的视线,经常会忽略掉包装费。
按份收费,塑料袋包装费高达2元
外卖包装费真是“刺客”吗?带着疑问,记者展开了体验式调查。根据美团、饿了么外卖平台调查发现,食物包装费通常在0.6-3元不等。例如一份黄焖鸡套饭,商家一般会将包装费设置在2元左右,这类食品套餐盒多以塑料餐盒和一次性打包盒为主,且附带一副一次性筷子。有些商品的包装费较高,比如一份售价43元的煲仔饭,其包装费为5元,商家解释是为了还原食材真实口感才使用砂锅当盛具。不过对于这口砂锅,该店推出每回收一个即赠送5元代金券的活动。
在一家名为“纤度”的轻食店,记者购买了一份鸡肉丸荞麦面(包装费2元)、一份味增汤(包装费1元)、两份无油烤鸡腿(两份起购、每份包装费1元),共收取5元包装费,但拿到外卖时只有3个打包盒。对此,商家称是将两个烤鸡腿放在了一个稍大些的打包盒中,“店里只买了大的打包盒,为了不浪费,所以才要求消费者两份起购。”
在标注有“包子生煎人气榜第一”字样的“包笼记·生煎小笼包”外卖店,记者共购买了一份生煎小笼包、一份牛肉锅贴(3个)和一个鸡蛋,合计23.44元,其中包装费达8元。据外卖页面显示,牛肉锅贴(3个)按个数收取包装费共4.5元,水煮蛋包装费2元,生煎小笼包包装费为1.5元。外卖到手后记者发现,有两个塑料打包盒分别盛装牛肉锅贴和生煎小笼包,水煮蛋仅使用1个塑料袋包装。通过平台记者联系到该商家客服询问为何包装费2元的水煮蛋只使用塑料袋包装时,客服表示都是老板设置的,自己也不太清楚。
外卖打包费与实物图一位从事外卖行业的商家表示,包装费是商家依据成本按照订单数量进行收取的,也就是说商家可以自己设置包装费,以饿了么为例,打开饿了么商家版APP,选择商品管理点击门店设置,在配送信息中即可编辑配送费以及包装费。由于平台会从单子里抽取费用,一些不良商家就会通过提高包装费来“调节平衡”。“现在的外卖红包、满减优惠的费用都是商家承担,利润少得很。”该商家表示。
对于收取包装费,美团官方客服表示,根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商家有义务对所收取的包装费做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平台禁止商户对消费者设置不合理的包装费,但目前暂无详细收费规则。
把选择权交给消费者
近日,上海市消保委公布了外卖包装专题研究结果,指出外卖包装存在收费贵、商户按件收取包装费、商户在不同平台收包装费不同价等3个痛点问题,并分析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外卖包装费目前只有收费理由,却没有详细的收费规则。此外,目前收取的外卖包装费主要由消费者承担。上海市消保委建议尽快制定外卖包装费的收取规则,并呼吁把外卖包装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
针对外卖包装费只有收费理由而没有详细收费规则的现状,四川省消委会顾问律师李凊表示,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从监管部门角度,一要督促外卖平台制定详细的收费规则,明确收费依据;二要倡导外卖平台提供不同标准的打包盒,由消费者选择。从消费者角度,可要求外卖平台提供收费标准以便选择,或向相关部门反映。
对于一些外卖商家在收取高额包装费后未给予消费者相应打包盒等问题,李凊称,打包盒系外卖商品包装物,是基于外卖模式下保障外卖商品卫生、品质等因素的产物,其价值往往限于该次外卖商品消费,对消费者来说不属于外卖商品,不具有可售卖性。同时,商家提供打包盒是其提供外卖商品的附随义务,因此产生的包装费应当由消费者负担,但应当限于打包盒的成本。消费者若支付了包装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应当提供相应标准的打包盒。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打包盒数量、规格、质量等低于约定的标准,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主张退还多收取的包装费。
何馥君 全媒体记者 王钰
来源 | 消费质量报
编辑 | 李星彤
责编 | 张可
审核 | 申涵兮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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