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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钢收购案中案未了局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 (ID:eeo-com-cn),作者:黄一帆,原文标题:《沙钢发起连环诉讼,南钢收购案中案未了局》,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关于南钢交易,沙钢明显并无退意,在短短几周时间内,向复星连续发起诉讼。

一位接近沙钢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沙钢已经做好持久战的准备,在决定发起诉讼时,内部已一致决定要推进与复星之间的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南钢”)60%股权交易,不会考虑其他方案。

4月27日晚间,复星国际(0656.HK)公告称,公司当日接到《民事起诉状》(2023)苏民初1号、《证据目录》等诉讼文件。沙钢方面指称复星方面存在前次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违约行为,因此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复星方面继续履行前次股权转让协议,向沙钢方面转让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南钢”)60%股权。

复星表示,会根据相关事实、协议和法律,积极应诉,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维护交易的确定性。

这是3月底以来,沙钢集团向复星方面发起的第二场诉讼。记者了解到,沙钢方面在江苏省高院发起的本次诉讼,内容包括了11%南京南钢股权质押是否构成违约、南钢集团引入中信战投进而行使优先权是否合法、南钢集团行使优先权是否符合“同等条件”要求等核心问题。

相比于前不久沙钢发起的首次诉讼,本轮诉讼问题直指复星与南钢集团签订协议的有效性,其诉讼结果也将直接决定南钢股权的去向。

不过,多位律师向记者表示,对于上述问题的认定在法律界尚有争议,因此仍需等待判决。这同时也意味着,这场预期时日不短的诉战或将把牌局中的余下玩家拖入诉讼中。

一、发起首轮诉讼内情

按照公开的说法,沙钢早在3月27日就提起了第一轮诉讼。

根据披露,4月21日,复星国际公告称,收到了沙钢方面的起诉书,要求复星执行其2022年10月14日与沙钢集团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条款:复星在全额收到总诚意金后争取10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南京南钢11%的股权进行第二期股权质押,并完成质押登记手续。

沙钢集团指称复星未履行双方投资框架协议中将其所持南京南钢11%股权质押给沙钢集团的义务,因而在3月27日向上海二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复星产投将该笔股权质押给沙钢集团,并对该笔股权进行了冻结。该时间节点距离南钢集团4月2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回函仍有5天时间。

对于沙钢集团提起诉讼的时间点,部分市场观点认为,在与复星方面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后,沙钢集团方面突然发难。

复星回应记者称,沙钢集团罔顾基本事实与基本法律关系,滥用诉权,依据已失效的框架协议提起诉讼,缺乏基本的商业诚信。

而据接近沙钢集团人士透露,按照框架协议约定,复星在收到80亿元诚意金以后就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推进11%股权质押一事。“按照道理,当时沙钢就可以起诉复星。之所以不起诉,就是想要推进交易。”

该人士表示,而在双方3月14日签订正式协议后,有越来越多的消息显示中信方面要参与本次交易。因此,为保证原本包括11%股权质押在内,总计60%南京南钢股权质押的己方权益,“沙钢决定率先通过诉讼形式保全尚质押在南钢集团手中的南京南钢11%股权。”

该人士还透露,沙钢与复星方面曾就11%股权质押一事有过两轮邮件往来沟通。

复星方面告诉记者,复星方面确曾收到沙钢发送的关于11%股权质押登记的沟通函,且复星方面于收到该等沟通函之后均第一时间回函沙钢说明相关情况(包括投资框架协议项下约定为复星“争取”于收到诚意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11%股权质押、11%股权质押非复星单方可操作、11%股权担保的12亿债权已经还给南钢集团、11%股权质押解除正在积极协调中等等)。同时,复星于收到沙钢上述来函后,两次向南钢集团去函请其配合解除11%股权质押登记。复星彼时将相关情况均已同步沙钢。正是基于上述情形,在2023年3月14日沙钢与复星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已明确同意并约定11%股权质押作为交割的先决条件即交割前完成该等股权质押即可。

从公开层面看,复星在公告中也表示,上述框架协议使用“争取”的表述,是不保证完成该等股权质押。因为双方充分知晓系争股权当时已质押给南钢集团,将系争股权质押给沙钢并办理登记事宜,并非复星方面单方可独立决定并操作的事项。

同时,2023年3月14日,沙钢与复星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中约定《股权转让协议》已取代此前的《投资框架协议》,故框架协议实际已被替代并失效。

从当前阶段的结果来看,上述11%股权已被上海二中院因该次诉讼而保全。而无论是质押在沙钢手中的49%与被保全的11%南京南钢股权,都将直接影响南钢集团行使优先受让权后,交易的进一步推进。

二、再度“宣战”

在锁定上述股份后,沙钢方面通过第二轮诉讼,转求继续推进交易,要求复星国际旗下相关子公司把此次交易标的南京南钢60%股权变更登记到沙钢名下。

值得一提的是,复星方面告诉记者,此前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就优先购买权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沙钢对此完全知晓。

3月14日双方在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就南京南钢60%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相关事宜作了特别约定:若复星书面通知沙钢南钢集团行使优先权,复星即可单方主动终止与沙钢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

不过,上述接近沙钢的人士表示,沙钢内部坚决认为,在引入中信增资后,南钢集团作为南京南钢小股东虽然名字没变,但实质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实际控制人变化。表面看是小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实际是第三方借小股东之名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南钢集团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效存疑。

而接近复星的人士则认为,南钢集团拥有优先购买权,如何融资属于南钢集团的经营自主权范畴,收购款项来源只要合法即可,而其股东南钢集团并非“第三方”,也不能穿透至间接控股方中信集团。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崔琦认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是南钢集团。他表示,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是《公司法》的基本要素,否定法人人格作为例外,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谨慎个案适用,滥用“穿透”是对公司独立人格、交易效率、稳定性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极大破坏。此外,南钢集团的原股东并未退出,不能因实控人可能的变化而认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是其他“第三方”。但也有法律界人士对此持不同意见。

此外,据接近沙钢人士透露,目前沙钢方面对于南钢集团行使优先权的前提,即与沙钢开出“同等条件”提出较大质疑。主要包括:与沙钢支付80亿元诚意金相比,南钢集团的预付款要晚了6个月;中信(新冶钢)收购南京南钢触发了对南钢股份的全面要约收购,虽然沙钢和新冶钢都出具了银行保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支付要约收购全部价款的履约保证手续,但从要约收购的条件来看,实际上新冶钢的全面要约收购条件比沙钢多出一个“新冶钢增资控股南钢集团事项完成交割”。

此外,沙钢认为,南钢集团的预付款支付条件和沙钢的诚意金支付条件也不同,沙钢将诚意金直接支付至复星账户,复星是可以自由取用的,这也缓解了复星彼时的资金压力,而南钢集团的预付款支付给的是复星监管账户,其有权监管该等款项的用途,这并非严格意义的同等条件。

沙钢方面人士认为,关于同等条件一事,2017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正式施行,其中曾有规定。

解释四明确了异议股东必须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才能阻止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强调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

有律师对记者说,解释四对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通知方式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内容为“同等条件”的明细,即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通知确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短于30天的或通知未明确行使权利期间的,行使期间确定为30天。

对此,崔琦表示,“同等条件”并非绝对等同,“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不能因支付的时间和资金使用方式有差异就认为不符合“同等条件”。

《公司法》之所以规定优先购买权,其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公司的“人合性”,即保护原股东选择合作伙伴的权利,促进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紧密合作,避免公司陷入僵局。如机械或苛刻地理解同等条件并以此作为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则极易构成对原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侵害。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会常务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傅穹分析认为,在沙钢与复星的合约签订中并未界定何谓“南钢集团”,南钢集团股东的变化不能否定其优先购买权资格,更不能仅以中信(新冶钢)增资入主南钢集团,就否定南钢集团原有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真实的共同合意。本案中,南钢集团的公司资产保持不变,新冶钢并无剥离公司资产进而借壳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恶意。南钢集团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其股东南京新工投和南钢创投引入中信,而拒绝沙钢成为南京南钢的股东,体现了南京南钢现所有股东的意志,符合“公司人合性”的立法本意;另外南钢集团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复星持有的南京南钢股权,符合南钢集团的公司长远利益。这一交易只会带来复星的退出,并不会导致南京南钢股东变化,保持了南京南钢的人合性。

三、最后的谈判

不过,尽管在公众视野中,沙钢方面先后发起两轮诉讼,在提交诉讼的那一刻,已决意要与复星彻底撕破脸皮。

然而,实际情况却不像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

经记者多方确认,3月30日晚复星国际董事长郭广昌率队来到沙钢集团所在地张家港。

3月31日一早,郭广昌一行与沙钢集团创始人沈文荣见面。当日在场的还有沈文荣的长子、沙钢集团董事长沈彬,次子沙钢集团投资控股董事长沈谦,作为沙钢集团“老臣”的总裁龚盛,以及相关参与交易的核心人士。

据了解,这次会面只有将近半小时。在见面时,郭广昌表示,首先对于沙钢的帮助,复星表示感谢。此外,郭广昌透露,南钢集团很有可能要行使优先受让权。

沈文荣对此非常生气,并表示,于情于理,南钢都应该属于沙钢,但并未提及任何沙钢已于3月27日起诉复星的情况。对此,郭广昌则表示,要尊重法律,于法,南钢集团拥有合法的优先购买权。彼时复星并不知晓沙钢已于3月27日提起诉讼,仍预期本次交易可通过各方协商的方式和平妥善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在见面现场,双方并不知道,与此同时,在31日上午南钢集团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一事进行全体投票。

据了解,3月31日,南钢集团举行五届二次职代会,会上进行“南钢集团行使优先权事项总体方案”和“涉及职工权益方面”两项表决投票,与会代表共计359人,其中352票赞成,7票弃权。南钢集团随后确定了行使优先购买权方案。

据接近沙钢人士告诉记者,在复星一行离开集团后,在31日下午,沙钢集团内部召开了一次会议。在内部会议上,有人士提议,为推进交易,可以在此前的交易价格上再加10亿元。对于此事,当时在沙钢内部确有分歧,有声音认为接受8%的利息也可接受。

沙钢方面认为,此举是给足了复星台阶,帮助复星在倒向沙钢一方时理由合理化,分担其所受压力。在沙钢看来,彼时复星只是情势所迫。而南钢集团方面受限于相关原因,同意增加价码是小概率事件。

4月1日,沙钢方面正式将愿意加价10亿元一事告知复星。

据接近沙钢方面人士表示,对此复星也曾表现出兴趣,双方围绕价码以及相关条款进行了沟通。“本次交易对于沙钢而言,整合意义更为重要,在彼时整体那个价码上,南钢不算便宜,只能算是市场价。”

关于加价一事的谈判直至4月2日。“直到公告发布,我们才知道复星已经和南钢进行签约了。”至此,该人士表示,沙钢集团内部意见统一,决定就优先购买权一事起诉复星。而在起诉后,双方未有过见面。

四、棋错数招,陷入困局

对于拒绝沙钢10亿元加价一事,复星方面回应称,经综合考虑,决定继续推进与南钢集团之间交易。

在与南钢集团签约后,4月4日,复星方面将80亿元意向金连同年化8%的相应利息,打到沙钢银行账户。

据了解,彼时沙钢当天发函敦促复星方面,原有签订的收购框架协议有效,应继续执行。知情人士透露,函中称“我方银行账户于4月4日收到来自于你方的若干款项。我方对此深感震惊!我方认为,你我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因此,我方将向你方退还上述全部款项。请你方立即告知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一位接近交易的人士表示,沙钢方面显然知道复星收款账户,不然此前如何将80亿元诚意金转给复星。但沙钢仍明知故问,现在看来,沙钢的目的无外乎不惜一切手段给复星“挖坑”,增添诉讼筹码。对此,复星未再向沙钢提供上述账户以收取沙钢的退款。

而接近沙钢人士表示,此举是不希望在诉讼时留下法律漏洞,希望一切都合法合理。

回顾整次交易,优先购买权为本次交易带来的变数在交易中如影随形。“南京南钢的二股东南钢集团方面从未放弃过优先购买权。”一位人士告诉记者,相比于沙钢的高调,南钢集团一直在低调寻找合适的战略投资者以获得资金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优先购买权一事,沙钢方面并非没有警惕。据接近沙钢人士回忆,在最先开始沙钢方面在与复星沟通意向过程中,郭广昌曾口头表示经初步沟通,复星能说服小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过,此事并未被证实。

根据接近沙钢人士称,上述小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一事,复星方面无法落在合同层面。按照顺序,在双方签约后,由复星方面再发函问询小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在流程上,复星方面不可能在合同中保证,小股东一定不行使优先购买权。

该人士表示,“在彼时我们判断中信、方大很有可能参与此事,但是由于央企流程所限,能够参与本次交易的概率很小。而南钢本身实力不太可能参与。而在这之后,方大方面在二级市场增持了南钢股份,由于内幕交易的规则限制,方大参与可能性几乎为零。”

而为防止“第三人”通过南钢进入本次交易,双方在框架协议中,增加了第三人参与交易的赔偿条款。

在彼时,无论是沙钢还是复星都怕夜长梦多,希望“以快打慢”迅速完成交易,然而事与愿违。

上述接近沙钢人士告诉记者,进度缓慢存在几种因素。因存在南钢股份旗下上市子公司万盛股份被南钢股份收购时36个月实际控制人不变的承诺没有到期这一法规障碍而拖延了一段时间,春节后证监会同意了将万盛股份从南钢股份中剥离至复星高科的方案,进而消除了法规障碍。2月上中旬,沙钢集团向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南钢联同业竞争解决方案和要约收购方案获得同意。但在2月17日,双方拟签订正式转让协议,但被按下“暂停键”。

据了解,在2月17日双方拟签订正式转让协议前一日,南京相关部门通知沙钢和复星方面,由于两会在即,希望推迟交易。“那时我判断,南钢集团有可能行使优先权,因此我极力劝阻推迟交易,希望继续进行。”上述人士表示,但是最终双方听从政府意见,选择延后交易,错失机会。

文艺馥欣资本顾问团队告诉记者,沙钢集团的方案简单、直接,并且与复星早早达成交易意向,“如无实力强大竞争对手说服南京南钢小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话,交易方案推进大概率会很顺利。但中信集团通过先增资,再行使优先认购权‘后发先至’。”

上述团队人士表示,“上述两种方案实施路径上都是行得通的、无分优劣。只不过,在这次交易中,南京南钢少数股东背后是南钢股份员工、管理层等相关方,可以说是南钢股份控制权事项的直接利益相关方且其具有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权利,具有重要话语权。中信集团能够联合小股东一起参与是其关键的一步。”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 (ID:eeo-com-cn),作者:黄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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