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当下元宇宙中盈利模式最为清晰的板块,NFT一直吸引着众多元宇宙参与者的目光——这也导致其成为元宇宙中乱象最多的领域。
如何更好地维护创作者、消费者以及平台方的利益,规范NFT的制作、发行与收益分配,一直都是各方共同关心的话题。
如果说本月中三协会联合发布的 《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各方疑虑。
那么上周国内NFT侵权第一案的宣判,则进一步为国内NFT领域的规范化运作提供了参考。
本案涉嫌被侵权的作品,是漫画家马千里创作的“我不是胖虎”系列中的“胖虎打疫苗”漫画。马千里在2020年与奇策公司签约,公司经其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
在奇策公司的运作下,这一动漫形象近年来逐渐成为广受用户欢迎的爆款IP,以头像、表情包、盲盒等各种形式出现在我们周围:想必大家都有些眼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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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被侵权之前,奇策公司曾授权某平台发布《我不是胖虎》系列NFT,包括《猛虎上山》和《猛虎下山》各限量8000份,并取得了成功。
或许正是IP的知名度与此前发行NFT取得的经济利益,使得某些用户产生了借此牟利的想法,进而将盗图来的作品铸造并发布至NFT平台上——甚至连右下角作者的微博水印都没有去除。
️ 被侵权作品 © 我不是胖虎 官方微博
这便导致了本案的发生,而案情的焦点,在于平台方是否应当对于用户上传作品的版权合规性进行审核。
原告奇策公司认为:
被告B公司作为专业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于用户在其平台发布的数字藏品权属情况应当进行初步审核。
被告不但未履行审核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故B公司此举构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帮助侵权行为。原告奇策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
️ 猛虎下山 © 百度
被告则提出三大抗辩理由:
1、B公司仅仅是第三方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涉案NFT并非由B公司铸造,而是由平台用户自行上传,故B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2、B公司作为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其只有事后的审查义务。且事发后B公司已经将涉案数字藏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了通知-审查义务,故没有停止侵权的必要性;
3、B公司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认为其并没有披露涉案数字藏品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的义务、亦没有披露涉案数字藏品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的义务。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B公司经营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侵权。
遂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 ,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虽然本案只是一审判决,在二审终审制的我国理论上还存在变数,但此次裁决已经弥补了此前国内在NFT领域的审理空白,依然反映出许多值得平台注意的要点。
本判决最需要关注的,便是法院认定平台除了应当承担事后的“通知-删除”义务外,还应当承担更高的事前审查注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可以认为是“平台应当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的法律依据。
即如果用户自行在平台上传的NFT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时,平台因未尽到审查义务而导致NFT成功发布,就要与上传者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法院给出了四大理由:
1 谁所有谁铸造,平台需审查
从NFT数字作品交易模式来看,NFT交易模式下产生的法律效果是财产权的转移。因此,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应当是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者。
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作为物被转让时,所有权发生转移,但作品著作权并未发生改变。而NFT交易模式下,NFT数字作品交易涉及对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
因此,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不仅应当是作品复制件的所有者,而且应当系该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或授权人,否则将侵害他人著作权。
2 保护所有者权利,才能守护信任根本
从采用的技术来看,整个交易模式采用的是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
NFT作为区块链技术下的一个新兴应用场景,不仅解决了数字作品作为商品时的可流通性和稀缺性(非同质化),而且能够解决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缺乏和安全顾虑,构建一种全新的网络交易诚信体系。
但如果NFT数字作品存在权利瑕疵,不仅将破坏交易主体以及涉案平台已经建立的信任机制,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交易秩序确定性以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终破坏NFT商业模式中的信任生态。
3 平台自身具备条件,理应审核作品
从平台控制能力来看,涉案平台对其平台上交易的NFT数字作品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也具备相应的审核能力和条件,亦并没有额外增加其控制成本。
4 平台从交易中获益,应负有较高义务
从营利模式来看,不同于电子商务平台和提供存储、链接服务等的平台,NFT平台可以直接从NFT数字作品中获得利益。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平台不但在铸造时收取作品gas费,而且在每次作品交易成功后也会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及gas费。涉案平台在NFT数字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自然应对此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其实到这里,案情的经过与判决的理由已经十分明了,不过此次审理过程中对新技术的应用也同样值得我们注意。
本次案件新技术的应用,首先体现在取证过程中运用了区块链相关技术作为电子证据存取的新手段。
原告律师采集并提交了多项电子证据作为核心证据,包括证明NFT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相关内容、NFT作品的市场知名度及市场价值等,为此次案件的维权正当性和维权赔偿提供可信有效的证明证据,并全部获得了法院的认可。
也就是说,此案的成功判决,对于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电子数据存证和审查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实,区块链作为电子证据存取新型手段早在2018年就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确认,并已有了民商事案件的判决运用。
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还首次对区块链存储数据的真实性认定作出规则指引,这将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电子数据“存证难”“认证难”的困境,提升人民法院证据认定效率,推动完善互联网时代新型证据规则体系。
除了取证过程中新技术的运用,作为发生在新兴领域的侵权案件,若二审维持裁定不变,那么被告担责的形式也会出现新的变化。
因NFT交易依托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技术,导致其一旦完成交易转移便无法在所有区块链上予以删除。需采取将相关NFT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的方式,才能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这也带来了担责方式上的新的化。
此次案件的审理经过,不论是对于NFT侵权的具体裁定还是对于取证、担责形式的探索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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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解决这些乱象,除了法律法规的跟进外,更需要平台方的管理与审核:毕竟作为去中心化的基石之一,各大NFT平台能否跳出盲目追求盈利的陷阱而真正承担起审核并提升作品质量的责任,才是NFT行业行远致稳的关键。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元宇宙创习社”(ID:metainthehouse),作者:创习社小蓝,36氪经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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