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以下简称FTC)诉Meta(其更名前为Facebook,以下仍称Facebook)的反垄断案又有重大进展。
当地时间1月11日,Facebook要求撤销FTC针对其的垄断诉讼案遭到华盛顿特区联邦法院的驳回,法院裁定FTC诉Facebook案推进到下一步诉讼进程。法官James Boasberg称,法院认为“FTC的指控是真实的,它的要求很合理”。
至此,Facebook不得不接受反垄断机关在法庭上对其发起的正面挑战。
这宗垄断诉讼案已经持续一年。2021年1月13日,FTC向法院提交了诉状,诉由为Facebook利用收购与封禁API策略滥用垄断地位。
前者,主要涉及对Instagram和WhatsApp的收购。后者,则与2021年2月,抖音在国内法院起诉腾讯反垄断案中的行为类似,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社交媒体限制竞争对手的接入。所不同的是,Facebook屏蔽的只有相关产品的API接口,并未对用户聊天等场景进行限制,且在FTC起诉之前,早已迫于舆论压力自行解除。
2021年6月,法官裁定FTC的起诉状事实陈述不足,允许FTC于30天内补充相关事实与证据。这一波折,让部分人士对Facebook感到乐观,似乎其胜局已定。
显然,Facebook高兴得有点早。在本次的裁定中,法院对FTC补充后的起诉状予以认可,认为其“更加有力和详实”,并驳回了Facebook的驳回起诉申请,要求其于1月25日前提交答辩意见。
当前,全球政府针对科技巨头的监管正在全面加强,这起举世瞩目的、由美国政府发起的反垄断诉讼,代表了美国政府对科技巨头加强监管的态度。
《互联网法律评论》今日转发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教授的一篇旧文,解读美国法院对Facebook封禁API策略的认定。该文原标题为《链接封禁垄断行为未获美国法院背书——解析美国脸书案最新进展》(2021年7月5日发表于“华政竞争法研究中心”)。
去年(注:指202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正式起诉脸书公司涉嫌垄断,脸书公司被指控的垄断行为包括链接封禁及杀手并购。最近,该案件取得进展,美国地方法院驳回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起诉状。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驳回行为并非意味着头部平台的链接封禁垄断行为已经获得美国地方法院背书;恰恰相反,以拒绝开放API为主要形式的链接封禁行为依旧处于美国反垄断的“风暴眼”。
早在2001年美利坚合众国诉微软案中,微软公司就被质疑通过改变或操纵API接口的方式,达到使其IE浏览器软件更具竞争优势的目的。虽然这一案件最终达成和解,但依据和解方案要求,微软公司必须矫正封禁行为,与第三方公司共享其API。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起诉脸书公司案中,虽然美国地方法院在近期驳回起诉状,但这一驳回行为不应被误读或过度解读。事实上,驳回起诉状并不意味着驳回反垄断案件本身,更不代表美国地方法院已经认可脸书公司实施链接封禁行为的正当性。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依然可以在修改起诉状内容后(例如,增补证明脸书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材料),重新向地方法院提交起诉状。
不容忽视的是,正是由于被告脸书公司能够自我纠错与拥抱监管,较早放弃施行链接封禁行为,才使它暂时免于严苛的反垄断判罚。具体来说,依据美国地方法院在驳回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起诉状时所列举的一项理由,由于在2018年脸书公司已经主动废止不向竞争对手提供API接口的链接封禁政策,因此脸书公司被诉的“过去时”的拒绝开放API行为并不契合《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13(b)条规定的“正在进行中”或“很可能将要发生”的垄断行为构成要件。
无论是在本次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诉脸书公司垄断案中,还是在被称为“国内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第一案”的抖音诉腾讯链接封禁垄断案中,核心争议问题均是“如何划分头部平台企业链接封禁垄断行为与合法经营自由之间的界限”。令人振奋的是,美国地方法院在驳回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起诉状时,针对这一核心争议问题的解决路径提出颇具创见的司法指引,廓清了链接封禁垄断行为的违法属性与判定标准。
依据美国地方法院的观点,虽然头部平台企业在投资建立自身的平台基础设施后,没有普遍性义务帮助竞争对手;然而它拒绝向竞争对手开放API接口的行为(特别是撤回已经给予的API接口)依旧有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依据美国地方法院的细化阐释,头部平台企业拒绝开放API接口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的前提条件包括:其一,头部平台企业和被拒绝的交易相对方之前存在交易关系;其二,头部平台企业依然与市场上其他主体开展同类交易;其三,头部平台企业拒绝交易会使自身受到短期利润损失,因此无法用排挤竞争对手之外的其他原因合理解释这一行为。由于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美国法院兼具“司法”与“造法”功能,因而美国地方法院做出的这一司法指引势将产生泛化的“准法律”效力。
除上所述,依据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调查,头部平台企业实施链接封禁行为亦不符合经济性标准,因而它缺乏正当性。具体来说,由于头部平台企业在实施开放API等互联互通行为时,需要承担的主要成本就是重新设计平台存储形式,并不需要额外负担高昂的设施改造成本与维护成本,因而它们反向实施的拒绝开放API等链接封禁行为就缺乏经济合理性与客观必要性。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链接封禁行为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前提条件是该行为施行缺乏“正当理由”。而美国地方法院在脸书案中做出前述司法指引,提供了关于链接封禁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的反推式评估标准,这对我国执法、司法机关精准规制链接封禁行为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依据美国地方法院“由果及因”的推导逻辑,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头部平台企业原先向各方经营者开放API接口,但其后却只向具有合作关系、联盟关系的经营者开放API接口,而撤回已经给予其他经营者的API接口,那么由此得出的合理推论就是,这一头部平台企业实施链接封禁行为并非出于正常、合理的经营需要,而是意图通过选择性封禁手段排挤、限制竞争对手,最终迫使整个市场的产品、服务内化为该企业平台基础设施的构成部分。从对国内微信封禁事件分析可知,腾讯公司利用微信平台封禁抖音、淘宝链接的行为恰恰就属于美国法院所述的头部平台企业“先开放而后撤回API接口”的情形,因而它涉嫌构成拒绝交易形态的垄断行为,但这一链接封禁政策延宕日久,至今未被腾讯公司废止。
从相关市场界定视角分析,脸书平台、微信平台直接涉及的相关市场是社交网络与社交媒体市场。在这一市场中,平台企业旨在通过促进“内容与信息在线共享、创建、交流”的方式吸引广大用户。由此引申出一个衍生的法律问题:头部平台企业实施的链接封禁行为是否还损害用户的信息分享权益,并由此侵犯用户基本的通信自由权?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进行个案分析,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标准。
以脸书公司为例。虽然这家公司由于侵犯用户的数据自主权,而被德国反垄断执法机关认为构成剥削性滥用垄断行为,但这家公司之前在美国实施的链接封禁行为并未屏蔽用户的信息分享功能,因此它的链接封禁行为未侵犯作为用户基本权利的通信自由权。而国内微信平台屏蔽抖音、淘宝链接的行为实质上是屏蔽了用户的信息分享功能,因此这一行为涉嫌侵犯用户基本的通信自由权。举例而言,在近三年发生的国内用户起诉腾讯微信封禁垄断案件中(例如,律师张正鑫起诉腾讯案),原告均主张自身的通信自由权受到链接封禁垄断行为的侵害。
鉴于通信自由权是用户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性权利,我国执法、司法机关在审查头部平台企业涉嫌的链接封禁垄断行为时,不仅应当考察链接封禁行为对市场竞争机制的影响,而且应当分析这一行为对用户基本权利的侵害后果,并对严重侵犯用户通信自由权的封禁行为予以一票否决。
综上所述,互联互通是数字经济的基本属性,唯有消除链接封禁垄断行为,才能确保数字经济的整体发展效率,提升社会公众福祉。在作为判例法国家的美国,百年以来反垄断法未曾大修。但在美国地方法院驳回脸书案起诉状之际,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通过《终止平台垄断法案》等六项反垄断法案。这种大规模的反垄断立法属于美国的破天荒事件,它充分表明美国立法机关强化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监管的意志。由此可以预见,脸书案起诉状被地方法院驳回只是美国更大反垄断风暴来临前的短暂宁静,包括脸书公司在内的GAFA企业唯有主动放弃实施链接封禁等垄断行为,才能实现自身平稳发展的目标。同样,在我国中央政府强调“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新时代背景下,国内头部平台企业唯有改弦易辙,放弃实施链接封禁等垄断行为,才能迎来可持续发展的光明未来。
作者:翟巍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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