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田飞龙
《美国陷阱》号称“法国版孟晚舟事件”实录,这本书由法国阿尔斯通公司原锅炉部负责人弗雷德里克•皮耶鲁齐与法国著名记者马修•阿伦合作出版,讲述了皮耶鲁齐与美国司法部长达5年的斗争。中国中信出版集团第一时间组织翻译并推出了相应的中文版,很快在国内形成了一股“美国陷阱热”。
这本就是一部国际畅销书,似乎无需特别营销。又恰逢中美贸易战如火如荼之际,相关题材很容易刺激人们的阅读和理解兴趣,任正非访谈背景图片的加持更让这本书的热度蹿升。
国内如此关注《美国陷阱》,个中原因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其一,中国政府会高度重视此书,因为此书包含了法国政府保护自身战略性企业的失败实践。中国政府或可从中吸取教训,从外交与法律上做好相应准备。目前中国已经来到了此书描述的“皮耶鲁齐陷阱”。
其二,包含华为在内的中国大型战略性企业会高度重视此书,不仅是华为因“孟晚舟案”及美国单方面贸易禁令已经涉案,还因此书包含了反制“皮耶鲁齐陷阱”的若干法律知识背景和技巧。
其三,中国普通民众会高度重视此书,是因为此书对美国法治神话进行了某种“个案性解构”,对于法治转型与深度全球化阶段的国人而言,这本书能为全面准确理解美国法治及其全球治理体系提供非常生动具体的案例和素材,是法学院教材和公知话语无法取代的新颖窗口。
由于这一“陷阱”是对美国“神话”的直接解构,同时亦呼吁欧盟自身通过集体努力反制美国,因此必然被视为一种“反美主义”的作品。这一类型的作品在美国主导的话语世界中自然不仅是稀少难得的,更是触犯众怒的。
同时,由于这部作品是“现身说法”,是一种个案视角。皮耶鲁齐先生不是法律专家,是受害人,尽管临时抱佛脚钻研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仍有理解不够充分和专业的地方。这就决定了在阅读和分析该书时必然会产生立场分歧和视角出入,甚至出现诛心之论和有意的误解扭曲。即便在法国国内,这种误解也是难以避免的。
但问题恰恰在于,正是这种直观真实的受害人个案视角,而不是经过法律专业修辞甚至形式主义伪饰的所谓专业视角,才可能发现一种无形而巨大的“美国陷阱”。通常的律师视角或法官视角,只是这一“陷阱”的流水作业环节,甚至只是局限于个体的法律职业利益,而不可能窥视出这一陷阱的全貌。
作为受害人的皮耶鲁齐先生恰恰体验了这一“陷阱”的全套戏法,包括私营监狱的黑幕、律师与检察官的利益捆绑、无处不在的辩诉交易及跨国企业的政商勾结,等等。我们需要正确看到这部书的定位,它不是学院化的法律教科书,而是警醒国家利益与国民的、与美国法全球化相关的社会启蒙读本,也是职业法律人拓宽政治理解和理论视角的必要背景资料。
由此,本书就不仅仅具有个案意义,也具有普遍意义。笔者因而将这种独特又内蕴普遍性的美国法全球化现象及系统风险称之为“皮耶鲁齐陷阱”(具体参见FT中文网2019年5月31日文章《“皮耶鲁齐陷阱”与中企面临的美国法风险》)。
这一概括亦得到国内智库及研究界的一定呼应,比如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宋微先生在6月1日的“人民网评”特约文章中提到,商务部的“不可靠实体名单”制度是对“皮耶鲁齐陷阱”的直接回击。这是中国政界与学界日益自觉与清醒应对的产物,面对“美国陷阱”不能被动适应其法律程序,而必须在理论与制度上争取主动,以彼之道还施彼身,因为这样的跨国法律诉讼本就不可能是纯粹的法律问题。
笔者对美国宪法及中美关系有较长时间的研究经历和基础,对美国法治在本国民主与帝国治理间的矛盾、冲突和张力多有观察和分析。同为法国人,1835年的托克维尔发现了“美国的民主”,但2019年的皮耶鲁齐发现了“美国的陷阱”,到底谁是正确的呢?其实都有真理的颗粒,因为他们触及的是美国的不同侧面,是全球性帝国灵魂与体格难以避免的分裂症候和价值二重性。
不接受“美国陷阱”的人,无论是否法律专业人士,都倾向于将这部书限定于受害人个案视角,而且与中国面临的“华为陷阱”严格区分开来。他们不愿意承认“华为陷阱”实际上是“阿尔斯通悲剧”的深化和扩展,孟晚舟相当于皮耶鲁齐先生,作为涉案的“经济人质”,而华为总部亦面临着泰山压顶式的全方位压力。如果华为愿意出让股权给美国,或者主动放弃5G市场,一切都会烟消云散。
理解此书的价值,不是在阿尔斯通个案与华为个案上“抠法条”或形式化对比,而是看到个案背后共同的美国法全球化与全球治理困境。华为是中国的通信业巨头,而阿尔斯通是法国曾经的能源业巨头,这两种业态都是美国跨国公司激烈竞争的关键领域,美国法被滥用于打击国际市场的竞争对手,造成法律权威性与公正性的丧失。
如果一名法律专业人士缺乏对两个案件宏观制度背景与利害关系的透彻分析,而局限于纯粹的美国法程序视角,就不仅不可能发现“美国陷阱”,甚至还为外国公司对美国这一套量身定做之法律程序的不适应或反制而痛心疾首,或反唇相讥,以极度幽怨申斥外国公司对美国法的质疑和反抗,全然看不到这种法律陷阱的非正义性和长臂管辖的合法基础缺陷。
根据《美国陷阱》一书,这样的“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法律专业人士在法国“阿尔斯通悲剧”发生过程中是非常多见的,在今日中国亦呈现相同情境。这种“法律东方主义”式的配合性理解与责难本身,恰恰是“皮耶鲁齐陷阱”法律构造精巧性的证明,但再精巧的法律构造也难以掩饰其僭越国家主权与国际法的不正当政治本质。
法律专业人士往往会提出非常直率的一个问题: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及其国际法化构成了长臂管辖权的法理基础,这种合法性基础不正当吗?这是一个非常要害的问题。国际贸易竞争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本国主权法律秩序的管控,同时由于本国企业的海外扩展基本符合本国国家利益,因此通常的国家对本国企业的海外腐败行为会有意放一手。
这种惯例是英国人确立和扩散的,是从英国议会对东印度公司的管治实践中产生的。18世纪后期,由于无法容忍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腐败暴行,保守主义思想大师兼下议院议员埃德蒙·柏克发动了对黑斯廷斯总督长达近十年的弹劾,结果无疾而终。
因此,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为了打击海外商业贿赂和腐败,以及促进全球化企业相互间的公平竞争,对企业海外行为的法律监管就成为各国共同面对的挑战。美国从1970年代制定《反海外腐败法》到推动OECD国家反腐败公约的签署,其立法出发点确实包含了建立全球性反腐败体系的正当动机。
然而,问题并不在于最初的立法动机,而在于法律实践过程的异化和滥用。根据《美国陷阱》一书的陈述,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建立了远超国内法管辖权的长臂管辖权,以美国司法部、FBI及法院承担起管治OECD国家甚至全球性商业公司的司法责任。在实际管治过程中,作为国际贸易结算工具的美元及美国的全球监控网起到了关键性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了美国司法部超强的“情报与证据收集能力”。
因此,美国主要是依赖国内法建立了一种“准国际法”的反腐败司法管辖体系,所谓的OECD反腐败公约并未赋予美国以这样一种超强的跨国司法管辖权,这就是一种明显的法律与合法性的僭政了。各国对于美国强硬推行的国内法“国际法化”及长臂管辖权多有怨言,也深受其害,特别是美国国内司法常常在既得利益集团和法律歧视视角下选择性执法,侧重打击非美国的、具有很强竞争力的外国公司及其高管团队。
“阿尔斯通案”是非常典型的美国长臂管辖权滥用的案件。有些网上的分析文章提到了阿尔斯通的认罪协议,但根据《美国陷阱》的解释,这类认罪协议往往不是真正的罪行忏悔和自首表白,而是美国司法部超强压力下、变质了的“辩诉交易”的结果,类似“屈打成招”,是被调查公司高管的“免罪协议”,以个人免罪的结果来损害整体公司的利益。事实上,这一“辩诉交易”的操作方向本来就不是追究具体高管的个人责任,是围猎目标公司的“人质化”手段。
因此,长臂管辖权并不具有充分的国际法基础,美国单方面的司法管辖实践进一步损害了这一管辖权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从而造成了全世界对“美国陷阱”的法律本质日益觉醒和抵制。全球性反腐败体系的建立是法律全球化的正当议题,但美国的“长臂管辖权”模式已经一再被证伪,国际社会需要对此严肃反思和集体行动,其目标既在于制衡美国司法权力的跨境滥用,也在于探索建立一种真正公平合理的全球性反腐败法律体系。
有些网络分析还提到华为案的特殊性及华为依据美国国内法维权的策略选择,认为无需接受“皮耶鲁齐陷阱”的全面警示,只需要积极配合美国法律程序就能获得公正结果。法律维权当然是必要的,也是华为当下正在进行的。比如华为提起的宪法诉讼,要求美国联邦法院审查国会专项立法及特朗普行政命令涉嫌“剥夺公权”的违宪行为并予以纠正。
如果纯粹依靠法律程序的配合,“阿尔斯通悲剧”会更快发生。华为案也一样,如果纯粹依赖美国国内法程序救济,那就是将美国的国家竞争意志及特朗普主义的霸权性罩上了一层法律外衣,起到了非常好的掩护效果,其结果很可能是“华为悲剧”的提前发生。华为诉讼的意义并不在于胜诉,也基本上不可能期待美国法院宣布国会和总统涉及华为的行为违宪无效,其重要意义在于通过美国法律程序提出华为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证明华为自身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这种证明无需判决背书,而是一种全球化企业自信和企业文化的体现。
同时,中国对华为权益的政治性保护及华为的企业自救才是更为根本的层面。“阿尔斯通悲剧”不是根源于有关涉案人员没有配合美国法律程序,而是法国的政治性保护及阿尔斯通企业的团结自救基本无效。华为案的维权绝对不是简单的法律程序维权,而是综合性的、从政府到企业的超强动员和应对,因为美国对华为的制裁早已超出普通个案的范畴。
皮耶鲁齐先生的个案遭遇不仅仅是值得同情,还应当加以深刻理解和转化。事实上,在皮耶鲁齐先生涉案调查期间,法国的政、商、学界已经警醒和觉察到了“美国陷阱”的存在。
由于皮耶鲁齐先生是这一陷阱的“活标本”,而且很有爱国情怀和责任感,因此法国国内举办了诸多关于“这一次是阿尔斯通,下一次会是谁”的法律与策略研讨会。皮耶鲁齐先生每每亲临现场,分享遭遇、理解和经验。根据《美国陷阱》的记述,这样的“经验分享会”在法国早已开过几十场。皮耶鲁齐先生甚至专门成立了一个咨询公司来应对此类事务。
2018年以来,皮耶鲁齐先生与法国记者马修·阿伦合作,将皮耶鲁齐先生的美国法遭遇及阿尔斯通个案加以整合,形成了《美国陷阱》一书。这首先是一部写给法国人民及欧盟的书,而不是写给中国人的书。但由于中国公司也同样进入了“美国陷阱”的打击范围,所以才有了中信版本及国内的“美国陷阱热”。
我们理解皮耶鲁齐及其著作,当然不是在法律个案意义上比对和吸取具体办案经验,而是从美国法全球化与全球治理的普遍困境及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多支点展开的脉络中更加具体深入地理解美国霸权的法律构成。某种意义上,中国企业高管也就可能是下一个“皮耶鲁齐”,甚至孟晚舟就已经是生动实例。
有些个案会如皮耶鲁齐一样触及《反海外腐败法》,有些个案则可能触及美国某个特定的贸易禁令(比如伊朗贸易禁令)或其他的长臂管辖性法律,但无论是触犯何种具体的美国国内法规范,美国司法部随后展开的全球调查与变质的辩诉交易程序,则有着更多的共通性。《美国陷阱》为我们理解这种美国司法共通性与风险性提供了远远超过法学院教材和律师技巧层面的有益教诲。
总之,这部书似乎不是因为“过度营销”而热,恰恰是因为其受害人视角的真实性及与中国企业全球化的风险相关性而热。通过此书,我们需要警惕的始终是“美国陷阱”本身,而不是其他的什么枝节或情绪。作为中国企业和公民,我们当然不需要民粹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但我们不能不为国家民族的整体利益与前途而思考和行动,不能不对“美国陷阱”针对中国发展产生的种种负面效应进行透彻的理解和应对。
《美国陷阱》的引入,有助于我们深化在中美贸易战之际对美国法长臂管辖权法理缺陷及技术细节的理解,也有助于我们建立对等抗衡性制度予以有力的反制。美国是事实上的“世界警察”,但从来不是名正言顺的世界警察,其长臂管辖权既缺乏充分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法依据,也缺乏被管辖国家和地区的明确同意,因而只能是一种以国内法为纯粹基础的国际司法僭政。
“阿尔斯通案”之后,法国国民议会对此进行了全面调查,尽管囿于种种政治和技术原因无法充分透明化及逆转案件结果,但法国人民的主权意志和自我保护意识已然觉醒,对美国法全球化的不信任与抵制正在法国及欧盟范围内日益上升,而以法国、德国为领导基础的欧盟正在通过多层次的立法与外交努力实现对美国陷阱的反制和超越。
比如面对美国单方面制定的伊朗贸易禁令,许多欧盟公司涉案,但欧盟及时制定了阻断法案及尝试运行独立于SWIFT的跨境交易支付系统,并通过完善欧盟的反腐败法治回击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如果欧盟在“皮耶鲁齐案”之前就已采取周密的立法与外交努力,或许皮耶鲁齐先生就不会有此悲惨遭遇。
不过,欧盟的联合自强与法律自主化,在美国二战后建立的针对欧洲的“准支配性”安全与监督体系之下,仍有非常复杂多元的议题需要处理,欧盟走出“美国陷阱”之路依然充满艰辛。
默克尔近期在哈佛大学的演讲中重申了欧盟的贸易自由主义和多边主义,其中包含了对美国单边主义和美国法律陷阱的隐忧。这些改变不完全是皮耶鲁齐先生的《美国陷阱》带来的,但《美国陷阱》被广泛阅读、理解和转化,恰恰可以使得更多的欧洲企业、民众及政府凝聚共识,集体行动,从而对促进欧盟一体化和欧盟的法律反制能力大有裨益。
于中国,华为公司正在自身努力与各方支持下突出“美国陷阱”的重围,我们需要的不是将“皮耶鲁齐陷阱”置之不理,甚至嘲笑阿尔斯通是一个曾经的“烂公司”、“腐败公司”、“等待美国拯救的公司”,不是以对美国国内法律程序的迷信取代中国政府与公司的正当、多层次、自主性的法律维权和立法建构,而是应当看到:
一方面,“皮耶鲁齐陷阱”是涉及美国法全球化与全球治理的真实陷阱,不是阴谋论,因而需要认真学习和理解,将《美国陷阱》作为有益的读本和教材;另一方面,华为兴起本身就是中国民族复兴的指标性现象,华为维权的复杂性和难度远超阿尔斯通。
因而需要我们中国自身发展出一整套的应对“美国陷阱”的国家法制基础、企业合规体系与国际间的反腐合作机制,充分意识到需要通过国际间真正平等公正的法律合作及其制度化成果来反向制衡和驯化日益失控和滥用的美国长臂管辖权。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一战线高端智库驻站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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