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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在历史与技术的分岔口

题图来自视觉中国,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腾讯研究院(ID:cyberlawrc),作者:朱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

“巧笑倩兮,眉目盼兮……”[1],这是我们看到的人脸;

形似“(1, 0, 1, 1,…, 0)”的向量[2],这也是机器看到的人“脸”;

写满性格特质,提示高低优劣,这又是部分科学家看到的“人”“脸”[3]……

不同视角下,对“脸”的观感触截然不同;由此,围绕人脸识别的争议,总难达成共识。至今,各方仍在以下问题上角力:批评者的想象,多在眉目具备的脸,并担忧失去穿着睡衣出行的机会。支持者则想象数据库中难以识别个体的数字,并反复尝试树立对数据安全的信心;批评者担忧情绪识别或注意力侦测之术,并申述人脸掩盖下想法的私密一面。

支持者则颇有些委屈,毕竟,识别术总用在可谓最“公共”、面向不特定人群的场所,焉得称为私密?当批评者掏出“尊严”、“自由”、“人格”等大词,支持者在跷跷板另一端放上“安全”、“秩序”、“生存”等同样雄浑的词汇[4]。结果,平衡总在飘摇,始终未有定论。 

当逻辑的洋面波浪汹涌、难以通航,深入历史洋底,从下往上建立共识,是无法绕避的进路。从概念出发,我们对“脸”的认识,正经历根本变化:现代之前,经历漫长的思辨与演变。

“脸”成为人格的庇护与象征。这一概念在二十世纪的发展,又塑造了我们对隐私领域许多根本概念的认识;同时,二十世纪以来,穿透脸面乃至心灵的手段逐步应用,导致另一迥异潮流。

二者间“冰炭不同器”,或为上述难题久决不下的根源。放弃源远且长的“脸”、彻底拥抱后一潮流,许多堪称根本的概念,将因此失去根基、需要重建;在技术大潮面前,坚守历史、并以之为后者界限,则是另一同样不易的方向。此处抉择,殊为困难。

以下分三部展开:先探讨前一潮流,再简述二十世纪以来的演变与矛盾,最后总结。

从戏剧到狂欢:近代之前的“脸”

现代之前,改变本来面目的办法,有的温和,有的残忍[5]。前者代表,是花色繁多、穿戴两宜的面具。如Weihe所言,“面具代表对‘脸’的最早的理解”[6]。在技术相对落后的前提下,面具为复制或替代原本面目提供无限空间[7]:从幼童向成人的过渡仪式,常以面具为桥梁;人与神灵或幽灵的沟通,亦频繁仰赖面具[8]。

古典时期,相应思想脉络稍微清晰。如Belting之总结:古希腊时,伴随戏剧艺术发展,面具成为角色之指代,并逐渐衍生出“掩蔽”[9]等意蕴;罗马时期,面具与人格的关联更加直白[10]。当时“面具”一词,即是后来“人格”一词的渊薮(persona)[11]。

对此,西塞罗的论述为后人反复吟咏:大自然为我们戴上两张面具,一是优于野兽的理性,二是每一个体的个性;之外,时势为我们戴上第三层面具,欲望和野心,则为我们妆戴第四层假面[12]。Belting进一步指出:面具这一譬喻,是“个体”这一概念在思想层面成型的基础[13]。当然,面部形象与人格间的关联,尚可从相对残忍的“刺印面部”得到说明:无论东西,“脸”同样具备承载贬损人格刑罚的功用[14]。 

无论面具制式,还是刺印花纹,均可能极其丰富。不过,前者既明显,又难长久;后者明显而长久,但欠灵活。此时,在面目及修饰间保持清晰分界,是更为自然的观点[15]。原本面貌所对应的,是洁净与真诚:“……理想情况下,[脸]代表了灵魂的运动……”[16];与此同时,改易本来面貌,则对应于谎言及矫饰[17]。这一二分,引致圣奥古斯都的经典譬喻:“[信徒的脸,当如开卷之书般敞亮,心当如玻璃般透明……”[18]譬喻投影至法律层面,即是如下经典信条:“任何谎言,都是教义上的罪。”[19]虽然这一愿景从未被不折不扣执行,变通之学说及实践频出;不过,作为道德垂范的“玻璃心”,地位在长时间内未受动摇[20]。

伴随“通往工业革命的漫长道路”[21]启程,相比“古板”的圣奥古斯都,西塞罗对“时势”及“欲望”的体谅,逐渐焕发生机[22]。当文艺复兴帷幕徐徐升起,为“面具”、“掩蔽”甚或“谎言”正名的文字越来越多。

Snyder提及,至十五、十六世纪,对理想人格的观念,向以下截然相反的方向生变:“(一方面,在事实层面),人格隐蔽在内;(另一方面),隐蔽本就是人格的理想状态,人格应当‘保持秘密’、‘保持隐遁’、‘脱离现实’,‘仿佛蚌壳般紧闭’……”[23]玻璃的透镜一尘不染,掩蔽的心灵则应笼罩面具。此刻,“脸”与“面具”,开始展现合而为一的趋势。按当时对绅士的道德准则:“……没有人清楚,[另一人的脸]是本来面目,还是有所覆盖、仿佛置身剧场的假面……自然总系人造,神罚本不可靠……”[24];掩蔽人格,“既意味着承认个体感知的极限,又意味着(在人际关系中)作出区分的能力”[25]。“脸”不再是“灵魂的运动”,而是人格上难以逾越、也不应逾越的边界。

在这个既没有测谎仪,又没有人脸与情绪识别的年代,笛卡尔如此总结人生:“我戴着面具……站在世界的舞台上。”[26] 

图:《越狱》第五季 (2017)里的人脸识别模仿。来源:豆瓣

尽管如此,个体对面容及情绪的掌控,并没有完全取代面具。同一时代,即使真实人格已受紧密包裹,佩戴面具,仍是彻底取消或倒转既有身份羁绊时无可替代的手段。

历史可向古典时代追寻的狂欢节,即为此处典例:贵族及贵妇主动扮演乞丐,抹脏脸面,沿街乞讨;平常百姓戴上律师衣冠,告知路人,“你被控告了!”[27]不受容忍的论点,与多有顾忌的情爱,一并于都市中迸发[28]。此类抛却身份的狂欢,也以更加可怖的方式发生。

如Bruner之举例:当富者豁免税负,导致贫富差距加增,普通人即组织以“吃大户”为名义的狂欢节。掩蔽面目的人群举办旨在批评与嘲弄的典礼:扛着旨在涤荡富户的耙帚行军,并在市集上销售“富人的肉”[29]。随时间推移,当生理上的脸接过划界人格这层功能,物理上的面具,表达功能愈发突出。变更颜面,既有对自身内心的遮掩,亦可为人格的积极变动[30]。 

这一简略的描绘,远远无法反映历史演变的全貌;不过,由此出发,或可为探讨现代情形建立两类推论:首先,从概念的角度,先有“脸”还是先有“人”,并没有看起来那么显然。

实际上,“人格”的安全,在概念层面蕴含了变更脸面的自由;一旦脸面无法成为坚实的屏障,“人”的完整,即有危机;其次,“脸”与“人”的关系,经历了显著变化。在“时移事易”与“玻璃人心”间,前者占得上风。“脸”中庇护内在与切换人格的功能,成为后来理论讨论与技术冲决的焦点。

在概念层面以外,此时发展,也在法律层面鎏刻余辉:“不得强迫自证[誓]其罪”这一基本原则,源头和早期发展,都可在围绕教派身份的争议中找到痕迹[31]。

“泾渭分明“的二十世纪:两种叙事的碰撞

对精密算法与“人为机器”的渴求古已有之,19世纪下半叶时,幻想日益成为现实[32]。在进化论、优生学及科学改造社会的共同感召下,开篇提到的、机器和科学家看到的“脸”,成为一时显学[33]。眼耳口鼻至于颧骨,皆有数目。依名噪一时的科学发现:从面相,可以统计个体是否大概率陷入犯罪或贫穷,也可以推断个人的性格是温和还是暴戾,尚可用于反映个体种族的“贵”“贱”程度[34](有趣的是,当时即有叠加并追求“平均脸”的风尚[35])。

Samuels对当时“识别潮流“的叙述,在很大程度上是后续技术发展的先声:一方面,纵然个体的脸面皆有不同,社会应当具有”规范化“、”稳定化“、”一般化“的权力,以同一的方式,限定面目各异的个体。自由变更的面具,显然不受这一想法的欢迎;另一方面,在固定“脸”的同时,社会还要“穿透”脸,“发现”男子气、女子气、种族气质等埋藏在脸面之下,在时人看来又属于人之“本质品性”的特征[36]。简言之,单一令人愉悦,脸面宜于透明。 

20世纪中叶,伴随着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军事技术的起步,今日语境中的人脸识别,一并成为当时美国情国防部与报机构资助的项目[37]。优化目标,与当前用途多有相似:在“扭头、暗光、[相片]角度倾斜、年龄变化”或“距离较远”的前提下,识别特定个体,进而强化身份验证与监控[38]。不过,由于算力微薄等原因,缺乏人工干预时,识别效果难以令人满意[39]。

“发掘”“本质”的梦想,在同一时间发酵:从外在指标出发,推断个体内在特征,再到预测后续行为,引起众多研究[40]。如Levine所述:“所有人[美国各地城镇]都急着数字化,急着匹配手头数据,急着加入这眩目的计算机革命……”[41]

一方面,个体的样貌、特征及行为,一律融合为数据库中一行;另一方面,以算法“高效”处理警力分布、城市骚动和福利分配,成为治理的趋势[42]。基于简陋模型及控制论感召的尝试,很难称得上成功[43]。统摄身份的念想,和全知个体的野心,一刻没有远去。又是半个世纪流逝,眼前趋势,大家都相当熟悉:足以在众多现实场景中关联同一个体身份的人脸识别,发展到了足以大规模实用的地步;同时,不逾旬月,便有引起争议的、推断各类个体(敏感)特征的研究。 

在第二、三张脸“攻城略地”的时代,自古典时代一直垂下的主线,并未因此断绝。在一时尘上的科学风尚面前,沃伦和布兰戴斯的一篇《隐私权》,成为探讨隐私问题时几近不言自明的起点[44];其间“不受侵犯的人格(inviolate personality)”一语,或为隐私领域争议最长久的概念[45]。曾有众多学者批评这一概念“未能展开”或“太过模糊”,在逻辑严密的行文中颇为突兀[46]。

不过,Rosen与Santesso的考证指出:相关用法,可以在华兹华斯对人格的吟咏中找到根源。“自我的意志,抱守不受侵犯的隐遁(inviolate retirement),之上只有良心,只有最高的法则……”[47]相关诗句,在时间上向前,立即追溯至独居并掩蔽人格的传统[48];在华兹华斯作品中向下追寻,他对大众文化侵扰生活的担忧,几乎为沃伦与布兰戴斯原封不动套用[49]。此处,私密人格与烦扰社会的分明界限,成为对隐私权最根本的譬喻。

不妨再一次将时间切回20世纪中叶:对“脸”的重构与对隐私的想象,再次一荣俱荣。前者既矣,只说后者:直到今日,我们仍在不断(以或隐蔽或明显的方式)重复Altman与Westin等前贤的观点[50]。此外,则有Goffman描述“自我展现”的不朽之作[51]。当文章开篇即引述,“人(person)的最初含义是面具,这并非历史的巧合,每个人,每一时间,每一地点,有意识或无意识地,都在扮演角色……

最终,我们对角色的理解成为第二本性,以及人格的内在部分……”,并在后文多次采用“脸”和“面具”意象,自西塞罗与奥古斯丁以降的脉络,自此无比清晰。当我们以“拟剧”概括Goffman理论,两字之间,已越千年[52]。人因场景不同,因其中期待规范不同,扮演角色,展现行为,这又直接催生了二十一世纪隐私领域影响最重的研究:作为场景融贯性的隐私[53]。“行为(不妨换成对隐私的规范)当合乎场景,不同场景(不妨替换为隐私的场景性)间当保持和谐”[54],概念之脉络,几近数学的显然。 

在复兴“人”的时代,“脸”的自由树立人;在隐私危殆的年代,“脸”又成为隐私权的基础。

两种潮流间的龃龉冲决,正在升温白热。“人生如舞台”,隐私如拟剧;今日众多表达形式中,仍带有浓浓的狂欢节意味[55]。

伴随现代人的身份认同愈发丰富,化妆与整容术越发精细,社交媒体均有更换头像等功能,“美颜”功能几成当下社交的标配[56],对“场景性隐私”(不妨回顾朋友圈的分组,或者,直播时美颜出问题的后果)的强调,前所未有地急切。此时,“人”的色彩越发丰富,对隐私的理解愈发丰富,作为二者基础的“脸”,也呼唤越来越丰富的变化形式。

在潮流的另一侧,略带“阴森”的另一潮流,为控制而生,越发显示非常压迫感。一方面,美也好,俊也好,都是需要“一般化”、“稳定化”的对象[57]:时势下的假面,与失控的狂欢,均不受欢迎,最好是一串始终如一的数字。另一方面,那“本应紧闭的蚌壳”,成为技术攻关下需要攻破、克服与控制的对象。于是,分岔口的一边,“戴着面具,站在这世界”的[变脸]舞台上;另一边,面具不受欢迎,脸面宜于透明。

结语

以上简要讨论“脸”之观念与衍变:在“巧笑倩兮”与“一串数字”之间,有难以调和的张力,成为开篇诸难题的根源。在“私密”与“公共”之间,若采历史叙述,“脸”是“私密人格”与“更易身份”的统一,令个体得以在社会中保存、表达自己;反观随技术而来的潮流,以统一甚至穿透脸面为纲,私密在此难以周全,遑论保存私密与公共的复杂互动。

“人格尊严”、“隐私保护”与“识别利益”之间,平衡甚为困难:一方面,前二点的定义,即依赖更易脸面、保守内心的自由;另一方面,人脸识别,从最初的想象到今日的落地,始终谕示着“脸”的统一、同质与标准化,并指向对内心的窥探。一旦后者越过界限,前者的基础,可能随即坍塌。

分岔口处取道,因此难以抉择。走向一边,拥抱技术,将面目单一与内心剔透作为取向,我们或许需要重新建筑“人格”、“身份”、“隐私”等众多概念,风险难以斗量;选择另一边,沿历史踱步,尊重个体展现面目的自由,在心灵之外袖手,并始终止步在广泛监控与各色入心监测之外,则有逆潮流而动之虞。二者仅居其一,或许,也到了必居其一的时节了。

注释:

[1] 《诗经·卫风·硕人》。

[2] 建模人脸的方式很多。一般地,可参见Li, Stan Z., and Anil K. Jain, eds. Handbook of Face Recognition. Springer Science & Business Media, 2011。

[3] 自优生学家始,一代又一代科学家企图由人脸推断特定品质,包括性格、种族,等等。一般地,可见Helfand, Jessica. Face: A Visual Odyssey. MIT Press, 2020。

[4] 几乎所有研讨人脸识别的文献都会涉及此处命题中的一个或多个,此处不再赘注。

[5] 篇幅所限,此处略去了对“妆饰”这一极丰富分类的讨论。相关内容将在后续论文中展开。

[6] 见于Weihe, Richard. Die Paradoxie der Maske: Geschichte einer Form. Wilhelm Fink Verlag, 2004,转引自Belting, Hans. Face and Mask: A Double Histor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7。

[7] 基于对不同文化的比较,注6中Belting研究充分阐明了这一点。

[8] 此处可谓早期面具史研究中最常见的论述,著作实多。一般地,可参考Mack, John, ed. Masks: the Art of Expression. British Museum Press, 1994。

[9] 之后还会反复提到这一词汇(dissimulation)。

[10] 这并不意味着这一关联是罗马时代的独有产物。早在古希腊时,即有观点认为颜面美丑与人格好恶存在关联。此处见于Storr, Will. Selfie: How the West Became Self-Obsessed. Pan Macmillan, 2017。

[11] 见注6中Belting研究。

[12] 对相应文本的英译及分析,可见Cancik, Hubert. "Persona and Self in Stoic Philosophy." Self, Soul and Body in Religious Experience. Brill, 1998. 335-346。

[13] 见注6中Belting研究,“个体”原文为individual person。

[14] 对黥刑折辱人格的论述,请见杨鸿雁. "中国古代耻辱刑考略." 法学研究 1 (2005): 10;对西方印刻面部刑罚的相似讨论,可见Caplan, Jane, and John Torpey, eds. Documenting Individual Identity: the Development of State Practices in the Modern Worl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8。

[15] 对相应二分的讨论,例如,可参见Hall, Peter. Exposed by the Mask: Form and Language in Drama. Oberon Books, 2012。

[16] 请见注3中Helfand研究中对疯癫史的讨论。

[17] 例如,可参见注9处的讨论。

[18] 英译及相关解读见于Snyder, Jon R. Dissimulation and the Culture of Secrecy in Early Modern Europe. Univ of California Press, 2009。

[19] 同上。

[20] 对相关历史进程的细描,一般地,请见Corran, Emily. Lying and Perjury in Medieval Practical Thought: A Study in the History of Casuist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

[21] 此说出自van Zanden, Jan Luiten. The Long Road to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The European Economy in a Global Perspective, 1000-1800. Brill, 2009。其中,van Zanden注意到:中世纪后期时,金融市场及劳动力分布既已开始发生难以忽略的变化。

[22] 以下研究在经济变化及以下提到的“掩蔽时代”间建立了试探性的关联:Eliav-Feldon, Miriam. Renaissance Impostors and Proofs of Identity. Palgrave Macmillan, 2012。注20中Corran著作则分析了思想层面的相应变易。

[23] 见注18中Snyder著作。

[24] 同上。

[25] 同上。这很可能也是隐私研究领域内相当重要的“道德资本”理论的渊薮。可与以下比较:Fried, Charles. An Anatomy of Values: Problems of Personal and Social Cho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26] 同上。这里很难让人不联想到王尔德的名句:人以真容示人,则最为不似自己;予人一顶面具,则真相随即出口。

[27] 例如,可参见Johnson, James H. Venice Incognito: Masks in the Serene Republic. Univ of California Press, 2011。

[28] 同上。

[29] 见于Bruner, M. Lane. "Carnivalesque protest and the humorless state." Text and Performance Quarterly 25.2 (2005): 136-155,转引自Asenbaum, Hans. "Anonymity and democracy: Absence as presence in the public spher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12.3 (2018): 459-472。

[30] 见注29中Asenbaum研究。

[31] 见注18中Snyder著作,亦可与Langbein, John H. The Origins of Adversary Criminal Trial.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中对“不得强迫自证[誓]其罪”起源的讨论。

[32] 例如,可以参见Mayor, Adrienne. Gods and Robots: Myths, Machines, and Ancient Dreams of Technolog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20。

[33] 见注3中Helfand研究,亦可与Eubanks, Virginia. Automating Inequality: How High-Tech Tools Profile, Police, and Punish the Poor. St. Martin's Press, 2018比较。

[34] 见注3中Helfand研究。

[35] 见Hargreaves, Roger. "The Beautiful and the Damned: The Creation of Identity in Nineteenth Century Photography." (2001)。

[36] 见于Samuels, Ellen. Fantasies of Identification: Disability, Gender, Race. NYU Press, 2014。

[37] 对相关历史的简要叙述,请见Gates, Kelly. Our Biometric Future: Facial Recognition Technology and the Culture of Surveillance. Vol. 2. NYU Press, 2011。

[38] 同上。

[39] 同上。

[40] 一般地,可见Levine, Yasha. Surveillance Valley: The Secret Military History of the Internet. Public Affairs, 2018。

[41] 同上。

[42] 一般地,可见Light, Jennifer S. From Warfare to Welfare: Defense Intellectuals and Urban Problems in Cold War America. JHU Press, 2005。

[43] 同上。

[44] 围绕这一概念的众多争论中,最有代表性者,当属Prosser与Bloustein间的往复驳难。分别见于Prosser, William. "The torts of privacy." Cal. L. Rev. 383, no. 48 (1960): 392及Bloustein, Edward J. "Privacy as an aspect of human dignity: An answer to Dean Prosser." NYUL Rev. 39 (1964): 962。

[45] 可见Rosen, David, and Aaron Santesso. "Inviolate Personality and the Literary Roots of the Right to Privacy." Law & Literature 23.1 (2011): 1-25。

[46] 同上,转译自其中引文。

[47] 同上,当与Webb, Diana. Privacy and Solitude in the Middle Ages. London: Hambledon Continuum, 2007比较。

[48] 同上。

[49] 二者代表作均为隐私领域经典,分别是The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Behavior和Privacy and Freedom。

[50] 见于Goffman, Erving. The Presentation of Self in Everyday Life. London: Harmondsworth, 1978。

[51] 之间考证很多。一般地,可见Wiles, David. Mask and Performance in Greek Tragedy: From Ancient Festival to Modern Experiment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52] 见于Nissenbaum, Helen. Privacy in Context: Technology, Policy, and the Integrity of Social Life.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53] 此处是注12与注53的对读。

[54] 例如,见注29中Asenbaum研究。

[55] 对前两种情形,有海量征引Goffman的研究,第三种则是可能的研究方向。

[56] 见于注50中Levine研究。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腾讯研究院(ID:cyberlawrc),作者:朱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已被收录到电子书《动因:技术、商业与我们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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