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李国庆“夺走”公章的行为算“抢”吗)
“当当事变”成了热门话题。
李国庆夺章“逼宫”、宣布接管公司,当当方面报警,让“庆渝年”成了大型连续剧。4月27日,针对“抢公章”的说法,李国庆在朋友圈发声,对此予以否认,表示“自己是依法接管章印,何来抢”。
当当的公司股权争夺战方兴未艾,李国庆“抢公章”一事,又让公司管理权争夺战硝烟四起,整个事件背后折射的法律争议,犹如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
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公民私力救济时行使权利的边界究竟在哪里?李国庆公然“抢走”公司公章的行为,从法律上该如何定义?
拿走公章或并不构成法律上的“抢”
我们不妨从双方的措辞中,谨慎探寻本案的核心法律事实。
俞渝一方对事情的经过,是这样描述的:“李国庆带着4个穿黑衣的人,突然闯入当当办公区,现场保安阻拦不及,李国庆动手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留下自己事先写好的‘收据’,在公司前台张贴了《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该内部信表示,“当当网已经对李国庆的野蛮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目前已知俞渝一方的“法律行动”包括报警、公开声明公章作废等。
“带着4个穿黑衣的人”,很容易引人联想。不过法律评价主要还是看行为表现,也即看这4个黑衣人究竟做了什么。如果这4个黑衣人没有任何行为表现,那么单纯的穿着打扮尚不构成独立的评价要素。
“突然闯入办公区”,应该是指李国庆等人进入办公区没有事先获得同意。此处需要弄清的是,李国庆作为当当网的股东,进入当当网办公区是否需要事先获得某种同意?如果李国庆没有违反办公楼的物业登记或管理秩序,那么“闯入”未必就等于非法侵入。
“现场保安阻拦不及”说明李国庆进入过程中并未与保安发生冲突,并且保安事后也没有继续阻拦。
“动手抢走”是案情关键中的关键。
对于俞渝一方来说,俞渝作为工商登记的控股股东和执行董事,实际掌控着当当网的经营管理权,未经俞渝同意拿走公司公章当然属于“抢走”。不过,在法律层面如何评价这一行为恐怕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生活语言中的“抢”和法律语境中的“抢”并不能简单画等号。在法律上,李国庆拿走公司公章的行为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是判断是否属于“抢”的关键。
综合李国庆和俞渝双方公开披露的信息,特别是结合媒体披露的现场监控视频,李国庆拿走公章的过程中似乎并未遭遇“抵抗”。有人戏称,这是一场没有流血的“兵变”。
法律上的“抢走”意味着,财物占有关系的改变,是通过强力、非和平的方式实现的。这起事件中,虽然拿走公章违背俞渝一方的意志,但从现在公开的信息看,李国庆一方的行为可能尚未达到“暴力、胁迫”的程度。特别是李国庆主动出示收据、张贴公告的行为,使其拿走公章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和平性和公开性。
临时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成为事件的关键
再看看李国庆一方是怎么描述整个事情经过的。李国庆一方在《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中宣称,公司已经召开临时股东会,组建了董事会,免除了俞渝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身份,并且李国庆取而代之,成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现在争议较大的是,这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内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如果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那么李国庆拿走公司公章属于合法接管,肯定不涉及刑事犯罪。但如果这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呢?
刑法上关于罪责的判断跟公司法层面关于效力的判断,并不是一回事,甚至有时候遵循着完全不同的逻辑。
即便俞渝事后通过新的股东会决议,推翻了这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或者通过司法途径否决了这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只要临时股东会决议在形式上是真实的,那么李国庆拿走公司公章的行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也几乎不可能涉罪。
原因是,公司内部股东表决是以实际持有的股权为依据,而非以工商登记的股权为依据。根据婚姻法和既往判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大体按照一人一半的标准进行分割。在此基础上,如果李国庆确实取得了其他小股东的支持,那么实际表决权过半是没有问题的。
在公司法层面,登记在俞渝名下的股权对于李国庆只是一种期待权,能否提前转化为临时股东会的表决权当然是存在重大争议的。但在刑法层面,只要李国庆拿走公司公章的行为不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就可以在极大程度上阻却李国庆的刑事责任——即便这个法律依据存在争议甚至日后被确认无效。
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抢劫等侵财类犯罪的前提要件,临时股东会决议、收据和公告等,显然帮助李国庆排除了这一要件。
这么分析,并非是要全面肯定某一方的做法,更不是帮谁站台。
法律不仅保护所有权,而且保护占有权。理想状态下,占有的改变也需要通过合法的方式,和平的达成。
但在现实中,私力救济往往是通过单方面改变占有状态实现的。其中罪与非罪的关键,一是改变占有状态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二是改变占有状态是否采用了法律禁止的手段。
当当网曾经是一家公众公司,现在私有化退市后仍是一家知名度很高的公司。如果李国庆和俞渝继续水火不容地争夺公司控制权,那么广大公司职工和消费者的利益都可能因此受损。因此站在普通公众的角度,衷心希望双方都拿出耐心和智慧,尽快平息纷争,让公司重新驶入正轨。
□邓学平(知名律师)
编辑 陈静 校对 吴兴发
网址: 律师:李国庆“夺走”公章的行为算“抢”吗 http://m.xishuta.com/newsview220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