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贾跃亭申请个人破产重组 并不只是为了解脱)
2019年10月14日,法拉第未来(Faraday Future)在官网上声明称,“为彻底解决个人国内债务问题,Faraday Future创始人兼CPUO贾跃亭先生已经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组(Chapter 11),并成立由债权人委员会和信托受托人控制和管理的债权人信托。”“体验新物种”的广告语不仅张挂在法拉第未来的官网上,其创始人贾跃亭亦通过自己的方式,向国人介绍了一个并不熟悉的“新物种”——美国破产制度。
《美国法典》第11编(破产法典,Bankruptcy Code, Title 1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在第7-15章,规定了六种不同的破产类型。通常,个人破产会更多选择第7章“个人或企业的破产清算”(下称“第7章”)的方式,该方式与我国试行的个人破产制度类似,在操作上比较简单,成本也低,可豁免所有个人债务。但贾跃亭选择了第11章“个人或企业的债务重组”(下称“第11章”)。选择这样的破产方式,对贾跃亭来说,并不是一种最佳的解脱方式。
第11章的破产方式,是为了给予破产主体第二次机会,重新寻找突围的机会。根据第11章的要求,破产主体将凭借未来收益支付部分或全部债务,而非通过出售财产来支付。为了让债务人企业继续“造血”,第11章允许债务人暂时停止支付本金和利息,直到重组计划付诸实施,且在获得法院相关批准后,债务人企业将可申请新的贷款(贷款人也将就贷款额度获得最高优先权),此举有望为企业带来新的资金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第7章或第11章进行破产,债权人享受的收益分配是不同的。如果按照第7章规定进行破产清算,优先级债权人(如有担保债权)会首先得到偿付,可能会导致劣后级债权人和股东无法得到任何偿付。如果根据第11章规定进行破产重组,每一类债权人都将得到部分支付,股东也将得到企业部分股权。因此,优先级债权人对重组计划能否带来比破产清算更多的偿付会格外关注。
破产重组留给贾跃亭的时间也并不多。根据第11章的要求,在破产申请后的前4个月中,企业管理人将提出重组计划,债权人将对重组计划进行投票。重组计划的初步通过条件是:得到每类债权人按债权价值计算的三分之二多数和按人数计算的简单多数的赞成,以及三分之二多数股权的赞成。当然,即使重组计划通过了投票,仍需得到法官的批准。通常,法官是否批准的判断标准在于:债权人能得到的偿付额,是否至少相当于按照第7章破产清算方式得到的偿付数额。一旦重组计划被否决,法官可以强制公司破产,或允许债权人提出新的重组计划,或直接出售该企业。因此,贾跃亭的下一步怎么走,将看债权人和法院能否通过其提出的破产重组计划。
另外,贾跃亭在中国境内也面临众多诉讼困扰。一方面,贾跃亭主要资产在美国;另一方面,根据贾跃亭的声明,所有国内债权人依然保留对贾跃亭及其他债务人国内被冻结资产的处置权,前乐视相关企业的原有债务人也将继续履行还债义务。这意味着,根据第11章进行的债权人登记开放后,将有更多境内债权人进入该破产程序。
个人或企业进入破产阶段,通常很难达成各方都满意的结果。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与其一起煎熬,不如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从法律制度中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出路,要么通过破产清算一了百了,要么像贾跃亭一样选择再拼一次。从贾跃亭申请破产一事,足以体现完备的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
□王泽昊 黄晶晶(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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