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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大业大:农村家庭结构嬗变对农民收入有何影响?

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直接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能否落到实处,是实现乡村振兴、建设共同富裕社会的必要条件。不断促进农民共同富裕,实现持续增收,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的基本原则。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实现居民收入的可持续发展,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各类资源要素向城市集中,实现“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有效积累,成为地方经济的增长动力(中国经济增长前沿课题组,2011),推动居民基础设施、生活保障与收入水平等的全面提高。但也存在特殊情况,以城镇化率处在同一水平的南通与嘉兴为例,两地在地区发展水平与农民收入之间出现了倒挂,南通的GDP总量几乎是嘉兴的两倍,但其农民可支配收入却比嘉兴少1万余元。

本文从农村家庭结构出发,对居民收入水平的影响机制进行探讨,并尝试提出实现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一些思考与建议。

一、既有研究与核心概念

(一)家庭结构与居民收入水平的关系

已有关于影响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研究十分丰富,学者们从许多方面探讨了影响农民收入的相关因素,例如农业机械化水平、金融产业发展、财政对农支出、农业产业结构等,研究领域横跨社会学、经济学,甚至地理学等多个学科。因此,从家庭内部角度研究居民收入水平的影响因素具有重要的社会学意义。

家庭结构与居民收入关系的问题,可以转化为不同规模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即家庭结构的变化影响家庭总收入水平,从而对人均收入水平产生改变效应。

有学者根据间接指标观察家庭内部的资源配置模式,以此比较居民收入水平在不同规模家庭中的差异。Lazear和Michael(1981)根据家庭消费品与服务流的转化率计算了不同规模家庭之间的实际收入等值水平,认为家庭的规模效应对收入具有积极作用。Western(2006:132)则讨论了家庭结构对贫困与不平等的再生产作用。Gottschalk和Danziger(1992:167)根据美国儿童贫困发生率衡量家庭收入水平,认为缩小家庭人口规模,尤其是减少子女的数量,有利于降低家庭贫困率的发生。McLanahan和Percheski(2008)认为单亲家庭更可能阻碍家庭成员的向上流动,加剧原有的性别和种族歧视,导致贫富差距与社会不平等的再生产。

在此基础上,学者进一步从年龄结构、家庭资源配置等方面探讨了家庭结构对居民收入水平的影响。在年龄结构方面,有学者讨论了家庭成员的年龄结构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认为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家庭间收入差距,不仅表现在年龄的组间效应与组内效应上,还受到社会经济增长的调节作用的影响(董志强等,2012;刘华,2014;宋佳莹等,2022)。

在家庭资源配置方面,有学者从农地资源切入,探讨了在不同的家庭结构中,土地流转行为对家庭收入水平与收入结构的影响(彭开丽,程贺,2020;徐玉婷等,2022);也有学者从家庭生计来源出发,认为不同规模的农村家庭具有差异性的生计资本,在面对国家政策调整时,采取的不同应对方式会影响家庭收入水平(李树茁等,2010)。

既有研究已经关注到家庭年龄结构、家庭资本等对农民收入具有影响。但家庭规模与收入关系的研究不仅集中在欧美社会突出的单亲家庭与种族问题等方面,而且缺少家庭结构变迁的动态视角。尽管国内有不少学者对该问题有过讨论,但尚未从家庭整体层面形成细致的专题研究。例如,李实和朱梦冰(2018)认为户籍制度对农民收入具有负面影响,尤其对“大家庭”的收入增长影响更甚,家庭规模与农民收入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而罗楚亮和颜迪(2020)则从家庭规模、代际结构与年龄结构等多个维度对居民收入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综合讨论,认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化难以明确解释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

然而,许多研究并未明确家庭在文化与统计意义上的边界,忽视了“家庭”与“住户”之间的差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流动的规模与速度不断增加,呈现出自西向东、自乡向城的大趋势,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农村家庭结构与规模的变化。

对此,一些学者认为,农村劳动力流动通过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生产力与促进人力资本投入等方式,有利于降低农村家庭的贫困发生率(张桂文等,2018;孙亚南,2020)。但高文书(2013)指出,官方统计不仅在统计城镇居民的收入时遗漏了进城农民工的收入,也对农民家庭收入水平造成低估。贺雪峰(2022a;2022b)也在多篇文章中提出“如何计算农村居民收入”的问题,认为农村进城与留守人员之间的经济关联可能对居民收入水平产生影响。

这些研究关注到人口迁移对农民收入可能产生的影响,但往往将农村家庭的实际收入与统计收入混淆,难以准确指出现行统计方法对居民收入的影响,无法在学理层面对农民收入问题形成清晰的认识,急需学界对该问题进行更加细致的廓清与研究。

(二)家庭与住户:作为情感认同与财政核算的单位

家庭作为人们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基本单位,是一个具有弹性的概念,其内涵、特征与结构等都会随着时间、情境的变化而变化。一些西方学者探讨了原始部落中的氏族、家庭等事物的起源与发展,认为家庭是社会制度的产物,不同的家庭结构反映了特定时代社会经济制度的特征,婚姻关系则对家庭形式具有重要影响,反映了完整的社会信仰与道德(马克思,恩格斯,1972:75-80;涂尔干,2006:52-61)。

因此,社会团体、血缘或婚姻关系被西方学者视为家庭的两个核心要素。默多克指出,家庭作为一个社会团体,其内部具有两个或多个彼此结婚之不同性别的成人,以及已婚双亲之亲生的或收养的一个或多个孩子(Murdock,1975:1)。吉登斯和萨顿(2019:169)也明确家庭是指基于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而组成的一个社会群体,成员之间相互负有伦理责任。

“家庭”在中国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修齐治平”作为古代君子自我修炼的目标,“齐家”的含义从最早的治理卿大夫的采邑封地,转变为文人、士大夫对家族的管理。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家”是以宗法为核心、以经济权势为根本、具有弹性的团体,有权势者的家庭规模远远大于普通人的家庭规模。曹锦清等(2001:351)发现家庭财产(土地)对家庭规模、结构的变化具有重要影响。“贫居闹市无人问,富在深山有远亲”正是对家庭弹性的通俗注解。费孝通(1986)认为,“夫”“妻”“子女”是构成家庭的三个基本要素,各种变化都逃不出这个基本三角。基于此,他所划分的残缺家庭、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四类家庭成为中国学界对家庭结构的普遍认识。

综上所述,家庭在文化意义上是指以姻缘、亲缘关系为基础的,作为人们情感认同基本单元的共同体。它是人们普遍认知层面上的家庭概念,成员之间具有明显的责任义务关系,以情感和道德作为划分内外边界的标准。

尽管家庭的情感意义使其边界具有弹性,但现代人口政治的“数目字管理”要求首先明确家庭在统计意义上的界限。“住户”是家庭在统计意义上的核心概念。国家统计局在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方案中规定:“无论户口性质和户口登记地,中国公民均以住户为单位,在常住地参加本调查”。对此,有学者专门讨论过家庭与住户之间的关联与区别。王跃生(2020,2022)认为,家庭、住户和家都是以亲缘关系为主要原则形成的亲属组织,三者是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有机整体,但社会制度的变化会导致三者的范围发生变化。此前,在中国社科院组织的城市家庭调查中,一个家的成员包括了被调查者本人和共同生活的亲属,例如分居的夫妻、有供养关系的子女等,但不包括非亲属与不共同生活的亲属(五城市家庭研究项目组,1985:250-251)。而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中,家庭户则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人口”。

由此可知,统计意义的“家”是以居住地和经济关联作为根本要素的,指由居住在一起、经济上合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组成的财政共同体,“同居共爨”者为一户。它是国家科学管理人口的基本概念,强调家庭成员间的时空联系,以住宅和经济往来作为划分边界的标准。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分别使用“家庭”与“住户”来代表文化意义与统计意义上的家庭概念。当前,我国对农民收入水平的统计以“住户”而不是“家庭”作为基本核算单位。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人口流动增加,家庭规模在文化与统计意义之间出现了张力,可能使统计数字与人们自行计算的家庭总收入存在差异。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对农村家庭收入与规模进行研究就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三)以住户为核心的居民可支配收入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四类。该收入反映了人们当前的生活水平和购买能力,是衡量社会经济发展、地区发展差异的重要指标,对政府部门制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因此,国家统计局对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统计做出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明确了从国家层面到县市层面不同范围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计算方法。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数据主要源于“全国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负责制定调查方案,组织调查实施,监督调查过程,审核、处理、汇总调查数据,发布全国和分省城乡居民收入、消费和生活状况数据;全国各省市的调查总队负责组织各省的住户调查,牵头负责本地区分市县的住户调查工作;省级统计局需要配合做好调查制度布置以及数据发布等相关工作。

国家统计局规定,住户调查由两方面组成。一方面是分省的住户调查,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总体进行抽样。该调查在31个省(区、市)共选择了1800多个调查县(市、区),统计样本为16万调查户。首先采用分层、多阶段、与人口规模大小成比例和随机等距抽样相结合的方法选择调查户,然后以记账的形式记录调查户成员的日常收支,最后依据每个调查户所代表的户数进行加权汇总,从而获得全国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另一方面是分市县的住户调查,以市、地、州、盟及以县、区、县级市、旗为总体进行抽样。不同层级具有不同的抽样规模,如浙江省以全省3%的人口抽样调查为基础,统计样本为6000户调查户;杭州市区的城镇居民以600户调查户作为经常性调查对象;而海宁市则在6000户的抽样框中选择了300户作为城乡居民收入的调查户。在统计过程中,国家统计局对调查户的家庭成员判定标准有三个:其一,三个月内在住宅的居住时间超过一个半月的人;其二,居住在工棚、集体宿舍、工作场所、帐篷船屋等地方,但每月都回本住宅居住的人;其三,本住户供养的在校学生。

由此可知,在计算居民可支配收入时,各地都以住户作为核算单位,家庭成员总收入是核心要素。在此计算方法下,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分子与分母的数值均会受到家庭规模的影响,即因人口流动而导致的住户规模的变化,会在影响家庭总收入的前提下改变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

其中,年轻人外出是造成农村住户规模缩小的最主要因素,比如外出打工、上学和入伍等。因此,在计算城镇居民收入时,外来务工人员被纳入计算公式中;在计算农村居民收入时,外出农民的收入则被排除在农村家庭总收入之外,仅计算其“寄带回收入”。

通常,外出务工的收入明显高于留守本地的收入。2021年,全国农民工月均收入为4432元,其中外出就业的农民工收入为5013元/月,比上年增长10.2%;留在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农民工工资为3878元/月,增长速度为7.5%。两者在收入水平与收入增长速度上均有差距。这使得农民可支配收入在统计中缺少了大量离乡人口的数据。2021年,外出农民工总数达到17172万人,占全国农民工总数的58.71%。因此,在计算公式中,分子减小的幅度远大于分母减小的幅度,直接对农村住户规模与农民可支配收入造成影响。

二、农村住户规模变迁对居民收入的影响

我国农民的城镇化大多不是举家城镇化,而是家庭中高收入者的率先城镇化。改革开放后,“打工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据统计,2021年全国农民可支配收入为18931元,其中工资性收入为7958元,占总收入的40%以上,非农收入在农民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此外,城乡间不断放松的流动与落户限制,使更多农民得以在城镇定居。其中,教育城镇化的兴起进一步推动了以孙代为核心的核心家庭城镇化。综合就业机会与家庭分工,我国农村家庭长期保持一种有梯度、有次序的城镇化模式,率先城镇化的总是家中青壮年劳动力,留守农村的则是缺少城市就业机会、相对弱势的农民。有学者称之为“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生计模式”(夏柱智,贺雪峰,2017;贺雪峰,2022c)。

农村高收入者的率先城镇化,不仅导致农村常住人口减少,农村老龄化问题凸显;而且由于空间距离、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区隔,进城农民与原家庭间的联系互动也在持续减弱,在生活中逐渐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家庭,老年独居家庭成为农村社会的主流家庭类型。笔者根据两次人口普查数据,整理比较了10年间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见表1)。

表1显示,10年间一代户的比例增加了18.78%,二代户与三代户分别减少了12.24%和6.30%;在2020年的乡村家庭结构中,一代户占比达到48.55%,取代二代户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家庭户结构类型。从数据可知,乡村家庭结构在这10年里的变化与上文分析一致,当前的城镇化道路不仅促使农村的子代核心家庭彻底向城镇转移定居,而且塑造了以老年独居家庭为主的乡村社会。

综上所述,农村家庭规模在改革开放以来总体上呈现出持续缩小的趋势,并且随着城镇化的深入,农村家庭的代际丰富性减弱,代际分居趋势增强。对此,有学者认为,这种代际居住方式对降低农村居民贫困发生率具有负面影响,在代际分居的老年人中更容易产生贫困人口(罗楚亮,袁璐璐,2021)。

基于上述讨论,农村家庭规模在统计上的“缩水”,尤其是外出务工的主要劳动力被排除在统计之外,在数据上进一步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笔者认为,官方数据中的农民收入水平与农村家庭规模具有正相关关系,即农村居民的家庭规模越大,则收入水平越高。笔者根据各地统计年鉴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收集了长江沿岸共69个地级市2018~2020年的相关数据。该数据涉及的城市基本覆盖了长江经济带沿线的主要城市,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区域,且长江经济带在2021年对全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50%,因此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各地居民收入水平与家庭规模的相关数据见图1。

由图1可知,大部分城市的农村家庭户均人口数介于2.5~3.5,但不同城市间的农民收入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农民收入最高的南昌市比最低的神农架林区高35379元,并且二者的收入差距随时间的变化进一步扩大。此外,图1中的数据形成了一个近似U形的曲线,说明许多收入水平较低地区的农村家庭与富裕地区一样,拥有较大的家庭规模。从这个层面而言,图1的结果与笔者“家大业大”的假设是不一致的,因此需要进一步控制可能对农民收入产生影响的相关变量。

结合已有研究使用的相关变量,本文的控制变量包括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水平与人口身体素质三个方面。其中,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关系到农村居民的生活物质条件和就业机会,对农民收入水平有直接影响,用“人均GDP”和“常住人口城市化率”表示。地区教育水平关系到农村劳动力的人力资本及其工作性质。在教育水平高的地区,就业机会与人才在城镇范围集中,农村地区难以获得较高的收入水平,本文用“每十万人大学以上人口数”表示。

地区人口身体素质会影响当地农民的进城意愿。在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村劳动力选择进城打工。但在以孝道为关系纽带的中国家庭,老年人的预期寿命越长,子代出于赡养、报恩等动机会弱化分户或离家外出的意愿。因此,预期寿命越短,农村分户的情况就越多,农民的进城意愿就越强烈,进城规模就越普遍。农村人口的减少降低了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在本文中,地区人口身体素质以“人均预期寿命”作为指标。

为了便于计算,这4个控制变量的指标值均使用2020年的统计数值,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家庭规模则采用当年数据。由于各地在统计数据、编撰年鉴时的标准并不一致,因此搜集到的数据存在部分缺失值,最终获得有效样本共118个。回归模型的估计结果见表2。

由表2可知,在对其他相关变量进行控制后,农村家庭规模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计算结果表明,在官方的统计数据中,农村家庭的户均人口每增加1人,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增长约10.1%。这与上文分析一致,即在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素质、进城意愿等保持在一定水平时,农村家庭的规模越大,农民的收入水平就越高。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猜想,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可能在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过程中阻碍了家庭规模的扩大,使其增长速度受到抑制。

三、城镇化模式带来的收入差异

在官方统计中,城市化水平以常住人口城市化率为衡量指标,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意味着农村居民所占人口比重下降。但不同地区的人口流动特征对当地的城镇化模式具有不同影响。在人口流出地区,当地政府倾向于市域城镇化,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向本地县市的建成区转移,进一步“榨干”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村空心化问题不断凸显,农民收入的增速受到抑制。在人口流入地区,当地政府倾向于依靠外来人口推进城镇化,周边大范围乡村受到发达大中城市的虹吸效应影响,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跨区域流入大中城市。当地农村居民则能获得大量在地化的就业机会,实现“离土不离乡”的城乡两栖生计模式。

由此,笔者假设城镇化进程对农民收入的负面效应可能在不同的城镇化模式中存在差异,在以市域城镇化为主导的地区,城镇化水平对农民收入水平的负面影响可能比依靠外来人口的跨市域城镇化的地区更加强烈。笔者预期,当控制其他变量不变时,市域城镇化水平将与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成负相关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加入代表市域城镇化水平的指标,即“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比例”。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是指“一个地级市所辖的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为了在不同省份之间进行比较,笔者计算了人户分离人口与当地常住人口的比值,该指标代表当地居民在城市内部的流动情况,农民进城是其中最活跃的因素,因此可以用于表示当地居民在城镇建成区的集中程度,即市域城镇化水平。例如,在人口大量流出的湖北省,其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比例达到9.9%,而倾向于跨市域城镇化的广东省仅为6.8%。估计结果见表3。

由表3可知,在总体城镇化水平、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控制变量保持不变时,市域城镇化水平与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市域城镇化水平每增长1%,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会降低0.013%。结果反映出在农民进城的过程中,市域城镇化对农民的负面影响高于跨市域的城镇化,而城镇居民则能在市域城镇化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发展红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跨市域的城镇化没有依靠“掠夺”乡村社会来积累自身资本以获得发展红利。相反,跨市域城镇化通过吸纳更大范围的进城农民,获得了更多的劳动力、更大的消费市场以及更雄厚的经济资本,从而获得地区垄断性的发展地位,成为地区经济社会核心,并阻碍周边许多小城市的发展。

综上所述,如果农村家庭高收入者的率先城镇化会对农民收入水平造成负面影响,那么城镇居民就是其中的最大受益者。笔者假设,在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应该与城镇化水平具有正相关关系,并且市域城镇化水平对居民收入的正向影响应该比跨市域城镇化更加明显。与农村居民不同,城镇居民在分家后依然主要集中在城镇范围内,因此可以去除“居民预期寿命”这一控制变量。笔者首先对城镇化率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行OLS回归分析,接着为比较我国更多区域的城镇化率与收入水平的关系,增加了山东、广东两省的数据,并以省为单位对江浙皖鲁广鄂六省进行比较。估计结果见表4和图2。

表4的计算结果与上文分析一致,在控制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域城镇化水平等因素后,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随城镇化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即,城镇化率每提高1%,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就会增长1.031%,城镇居民在城镇化进程中获得发展红利,实现收入水平提高与生活条件改善。不过,图2的数据结果也表明,即使对市域城镇化水平进行控制,可能还有其他因素掩盖了城镇化水平与城镇居民收入之间的关系。

回顾前文,笔者首先提出并验证了农民家庭规模与收入水平之间存在的正相关关系。在统计口径中,我国农村家庭的小型化趋势对农民收入提高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接着,笔者提出不同的城镇化模式也会对农民收入提高产生影响,在市域城镇化特征突出的地区,对农民收入水平的阻碍作用更强烈。最后,笔者对城镇化为城镇居民带来的收入改变效应进行了验证。结果表明,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为城镇居民提供了大量经济发展红利。

四、如何认识城乡收入差距的现实意义

(一)如何认识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

本文根据官方发布的统计数据对城乡居民的家庭规模与其收入水平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依次讨论了农村家庭规模与农民收入、市域城镇化水平与农民收入以及城镇化水平与城镇居民收入三对变量间的相关关系,并从中发现了一些重要结论。

通过上述研究,本文揭示了一个事实:我国当前的统计方法额外扩大了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在统计居民可支配收入时,国家统计局的现行统计标准是以住户作为家庭总收入的核算单位,以居所和经济联系作为家庭成员的划分标准,将大量长期离乡的农村居民排除在统计之外。但在家庭层面,这部分外出农民依然是原家庭的一分子,不仅具有牢固的血缘情感联系,也存在长期的经济交往。换言之,我国统计部门的收入核算单位与农民生活中的核算单位之间存在张力。

费孝通(1986)认为,西方社会的家庭代际关系是一种“接力模式”,而中国家庭则是以“反馈模式”为主,两代人之间具有长期的互惠关系。这就意味着,如果仅根据住户来计算居民收入水平,就会在统计过程中人为抹杀中国城乡两代人之间的经济联系与赡养关系,造成以住户为核算单位的农民收入水平低于生活实际,这显然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

该问题不仅在贺雪峰(2022a,2022b)、王跃生(2022)等学者的文章中被多次提及,国家统计局也做出过说明。国家统计局曾指出:“受城镇化和人口迁移等因素影响,各时期的分城乡、分地区人口构成发生变化,有时会导致全国居民的部分收支项目增速超出分城乡居民相应收支项目增速区间的现象发生。主要是在城镇化过程中,一部分在农村收入较高的人口进入城镇地区,但在城镇属于较低收入人群,他们的迁移对城乡居民部分收支均有拉低作用”。

尽管国家统计局指出了现有统计方法对居民收入可能产生的问题,但学界对此尚未形成专门研究。在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背景下,农民收入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评价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我们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目标指标体系”中可以比较直观地看到嘉兴对共同富裕各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其中涉及居民收入水平的指标就有六项,在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评价体系中占据了较大权重。

此外,本文还发现,对于依赖市域城镇化的地区来说,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受到城镇化进程的阻碍,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被进一步拉大。在人口流入地区,资源要素主要来自周边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因此区域内的城乡居民能够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城乡区域的整体性发展,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就较小。而市域城镇化推动了地区内部的劳动力、资金、就业机会的再分配,城市建成区集聚了大量资源要素。在城市地方体制的影响下(熊万胜,袁中华,2021),乡村社会不仅成为促进城镇发展的资源供应地,也成为提高城镇化水平的人口供应池。这不仅导致了留守在农村的弱势居民难以获得发展机会,也使统计数据扩大了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即使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存在较大差距。

回到本文开头的问题,尽管南通市在以GDP为指标的经济水平上远超嘉兴市,但两市2020年的人口流入指数(即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分别为1.47和1.02,显然嘉兴的城镇化是以人口流入为显著特征的跨域城镇化,而南通由于人口流入较少,只能更加依赖市域城镇化,这导致南通的农民可支配收入数据低于嘉兴。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南通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可能并不低于嘉兴,这在使用“每百户农村居民拥有耐用品数量”等指标体系进行比较时可以看到。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城乡居民收入的统计数字是一个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问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统计数据中被额外扩大,关系到党和国家能否对中国的基本国情做出正确判断。

(二)如何实现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的协调发展

中国的农民正在以越来越快的速度进入城镇,如何选择中国的城镇化道路,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理论问题,也是关系到我国未来发展的实践问题。

笔者认为,现实情况与统计数据之间存在张力,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在统计数据上的失真也会造成对我国的城镇化进程理解的偏差。中国城镇化的基本模式是两栖的城镇化,是城与乡之间、父与子之间具有长期、绵延联系的城镇化。在乡镇企业时代,农民在家门口打工,半工半耕作为家庭经营的主导形式在全国各地普及;但到远距离打工时代,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彻底脱离农业生产,这究竟是一种农村家庭经营制度的新发展,还是农村家庭经营制度的瓦解,取决于我们对家庭的理解。随着农村户口的升值,许多长期离乡的农民即使已经在城里购房定居,也不会选择迁出户口,更不会举办分家仪式。他们还能否被视作一个家庭,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文化问题。

我国统计部门对家庭的划分使用的是“住户”标准,是从经济的角度来理解农村家庭,它仅将常住居所之内或有长期经济联系的人视作家庭成员;而我国农民的两栖城镇化模式则反映出中国家庭文化中的生活理性,他们灵活地调整着家庭经营模式与进城次序,力图实现家庭成本与效益的最优解。在社会文化层面,“家庭”是理解农村家庭的重要概念之一,如果没有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长期情感联系,那就无法理解在农民既有收入水平下,农村大量造价高昂的新房是如何落成的。因此,面对中国的两栖城镇化模式,仅从经济角度认识城乡家庭及其收入水平是不够的,还要从社会文化层面来理解城乡家庭间的联系。

五、结束语

本研究表明,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主要劳动力的减少对乡村社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不同地区的城镇化模式也对农民收入水平具有差异性影响。在近代发展史中,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选择了“以特大城市为中心的人口稠密区”的城镇化模式(芒福德,2005:538),但也随之出现了城市病、乡村社会凋敝等问题。对于我国城镇化道路的选择,学界有过许多探讨,但我国不同地区对城镇化模式的选择也受到人口流动、经济发展水平、资源要素等的限制。例如,人口大量流出的中西部地区只能依靠吸引本地农民进城才能推进当地的城镇化;而作为人口流入地的东部沿海地区,外来人口的跨市域城镇化是当地的突出特征。

两种城镇化模式在统计数据上表现为,人口流出地的城镇化进程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被额外扩大。尽管国家统计局指出,自2012年起,我国城乡居民的相对收入差距在持续缩小;但本文也发现,在不同的城镇化模式影响下,人口流出地区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比人口流入地大。

例如,嘉兴市2021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1.60,而丽水与衢州两市作为浙江省唯二的人口流出地,同期城乡居民收入比分别为2.02和1.86。如果只看统计数据,就会出现人口流出地区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这可能也是许多基层政府持续上马各类农民增收项目的原因。但在人口流出地区,一方面是大量农民离乡务工,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积极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进城。在当前的统计方式下,留守农村的弱势农民又如何能够仅凭项目福利实现统计数据上的巨大增收呢?

总的来说,城镇化的不断深入客观上有利于地区的整体性发展,对当地城乡居民具有积极意义。并且,当我们不仅仅从经济角度来理解农村家庭的经营制度时,农民的真实收入水平也许会得到巨大提升。因此,对于农村家庭的讨论与研究关系到如何正确理解我国社会实际,家庭的概念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在此基础上探索中国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与乡村振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参考文献和注释略)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ID:cau-skxb),作者:熊万胜(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史天逸(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编辑:陈世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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